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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胎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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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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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胎盘处置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青岛市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05年3月31日印发

在这个文件中,明确说明: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那么,这个“消毒处理”应该怎么做?另外,既然已“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有没有先进行“消毒处理”的必要?各位网友是怎么理解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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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5-7-22 17:29 编辑

沧浪之水老师很细心很认真,做学问一丝不苟,严谨治学的精神令人肃然起敬。这个问题还真的没有仔细琢磨过,看来以后需要努力学习。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我理解:上面红色字体的处理是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浸泡处理,蓝色字体部分就是常规焚烧。


纯属个人理解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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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如果是焚烧应该就没有必要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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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2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胎盘如产妇放弃,应是按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如是传染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应严格按传染病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来处理,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密封包装,贴上红色标识,密闭转运。盛装胎盘容器及转运容器应进行消毒处理。处理过程中做好防护及手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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