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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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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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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我们医院的医废交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按医废处置,现在是环保部门检查说按医废处置,而环保部门下属的《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又不按医废回收运出,这样的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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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清河 于 2015-7-11 10:37 编辑

无独有偶呀
此前,我们也是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分类管理的,今年6月份,卫生监督部门来单位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反馈会上直接反馈(同时出具书面监督执法整改书)说  该院医疗废物分类错误并反馈时还说 病人输液后的输液瓶软包装塑料袋)、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虽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也应该分类到医疗废物... ...并强调是监督执法机构等。事后按反馈和书面意见书整改——将以上可回收性废物全归类至医疗废物(新增医废清运工2人);
    可前几天,指定的唯一固体医疗废物处置公司坚决抗议,他们手持上述文件等资料例证分类错误... ...并拒绝接收医疗废物(本地都处于此状态);
    将以上情况立即汇报给卫生监督部门期待能够给予协调解决医废在医疗单位堆积的现存问题。结果是:等待着、等待着,至今还是等待着(⊙﹏⊙)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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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尘埃1969 老师若有了突破,烦请告知,我们实在需要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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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清河 发表于 2015-7-11 10:33
无独有偶呀
此前,我们也是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分类管理的,今年6月份,卫生监督部门来单位进行监督执法 ...

      我院将病人输液后的输液瓶软包装塑料袋、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等也分类到医疗废物管理,因我们基层还没有回收单位,放到生活垃圾里怕被用作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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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清河 发表于 2015-7-11 10:33
无独有偶呀
此前,我们也是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分类管理的,今年6月份,卫生监督部门来单位进行监督执法 ...

这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政策相互不通气、不衔接,以及相关管理监督执法部门不好好学习、理解政策造成的后果。因为卫生监督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下属单位,他们都不了解卫生部门的相关政策,怎么能做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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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清河 于 2015-7-11 11:10 编辑
斌子 发表于 2015-7-11 11:04
这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政策相互不通气、不衔接,以及相关管理监督执法部门不好好学习、理解政策造成的 ...


                      令人头疼的监督执法,手握执法权、道理讲不通;可现实中工作还要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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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我们医院是由药学部门专门回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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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


A:《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是由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


B:
卫办医函〔2004〕338号卫生部办公厅回复函

(卫办医发〔2005〕292号)是卫生部办公厅通知




A是卫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发文,
B是卫生部办公厅回复函和通知。

A和B发文级别是不同的,那么A和B的权威性也就存在差异。
再者B是卫生部门单独发布的回复和通知。

所以是顶层沟通不到位,引发我们基层在执行中的困惑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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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5-7-11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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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桥的羊肉串 + 1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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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有此困惑,十二分赞同老朽版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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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按照该文件要求,我院将输液瓶、输液器交由有资质的专门收集的单位,他们收集后做医疗垃圾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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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部门之间未沟通,但是应按老朽老师说的一样上级法优于下级法的规定去执行,要不最后就成了没法可依了,还是会造成自己工作的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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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2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清河 发表于 2015-7-11 10:33
无独有偶呀
此前,我们也是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分类管理的,今年6月份,卫生监督部门来单位进行监督执法 ...

记得有一次,环保局某局长来我们医院检查,指着我们的输液瓶怒斥.....,我们院长还在现场呀,我必须据理以争,告知他:卫生部在2005年的医废管理补充规定中要求:这些不属于医疗废物!人家不答应呀,质疑我的回答,院长就让我把文件打印出来。在文件面前他们承认自己没有及时更新知识,说这个补充规定是卫生部下发的,环保部门没有关注等等之类。最后,我还非常谦虚的请求环保局长帮我们解决问题:输液瓶虽然不属于医疗废物,但也不能和普通废物一样随意处置,应该交给有资质的公司处置,确保其不用于原用途,但是我们找遍了本市的所有废物处置单位,人家均不接收。希望环保部门能帮帮我们。(其实我真实的想法是:你们履职了吗?)尴尬的气氛在我诚恳的态度中就算缓和了吧。总之,以后再也没有人拿输液瓶说事了。
我个人觉得,我们其实可以正确的反应问题,只要我们有理,只不过说话的口气、方式委婉一些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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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2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清河 于 2015-7-12 17:54 编辑
昊爱无限 发表于 2015-7-12 00:03
记得有一次,环保局某局长来我们医院检查,指着我们的输液瓶怒斥.....,我们院长还在现场呀,我必须据理 ...


谢谢昊爱无限版主老师提供的好的解决办法,也很羡慕在您的据理力争下最终被认可,值得祝贺。
我们则没有如此幸运:因为咱是一路陪同监督所检查,故,在科室检查中指出医疗废物分类出现差异后,便让同事讲打印好的有关分类标准文件(如上述)送来、交给她们并逐字逐句读给她们听,仍得不到认可,我们立即给分管领导汇报此事;在反馈会上被反馈且落实在书面监督执法书上后,我们再次拿出文件进行逐句学习,可他们坚持的理由是:目前,还没有哪家公司或单位能持证、合法处置可回收性废物!!否则,行使执法权。
所以,出现了小清河在2楼贴出的现存问题。
至今,无论怎样的的汇报问题、无论怎样的请卫生监督部门给予尽快协调解决现存问题,其结果仍是等待着、等待着、等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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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2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清河 发表于 2015-7-12 17:52
谢谢昊爱无限版主老师提供的好的解决办法,也很羡慕在您的据理力争下最终被认可,值得祝贺。
我们则没 ...

真是太过分了。怎么可以如此不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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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良龙马 发表于 2015-7-11 11:00
我院将病人输液后的输液瓶软包装塑料袋、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等也分类到医 ...

我们医院的处理也是与老师做得一样,原因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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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9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学习下,谢谢版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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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9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去看了一下,涨知识了,专家们都看的如此之细!!晚辈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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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0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昊爱无限 发表于 2015-7-12 00:03
记得有一次,环保局某局长来我们医院检查,指着我们的输液瓶怒斥.....,我们院长还在现场呀,我必须据理 ...

双商极高的楼主,棒棒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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