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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及死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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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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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各位前辈,终止妊娠物及胎盘如何处置?没有查到有关的法律法规,咨询了当地的两家医院,给的答案不一样,晕!谢谢老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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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4-04
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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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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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的胎盘;产妇放弃的胎盘;按病理性废物处理。胎龄在超过16周或胎重500克以上的死产胎儿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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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胎盘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死婴死胎按《殡葬管理条例》交殡仪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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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青子佩 发表于 2015-5-19 15:36
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的胎盘 ...

老师您好,能告诉我这项规定出自哪里吗,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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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您好,能告诉我这项规定出自哪里吗,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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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青子佩 发表于 2015-5-19 15:36
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的胎盘 ...

你的观点出处是哪,我们也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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