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公告区+ 发布

01-07 16:18
01-06 15:55
系统消息:约书亚03表现突出,被小小牧童任命为[手卫生]版块志愿者,可喜可贺!
01-06 11:37
01-03 17:36
01-03 09:00
01-02 17:30
01-02 11:15
查看: 1285|回复: 6

传染性死胎处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4-1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请教一下各位老师,我们医院一位梅毒孕妇24周引产,请问胎儿怎样处理?有处理流程更好。先谢谢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1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婴儿遗体被太平间工作人员丢弃的事件。该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教训深刻,社会影响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2010年3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接到市民举报后,济宁市委、市政府立即要求济宁市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山东省卫生厅指导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当太平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佣社会人员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该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根据调查结果,济宁市委、市政府责成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道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免去该院分管副院长职务;撤销后勤处处长、副处长职务;对医院太平间2名工作人员予以开除,济宁市公安局依法对该2人实施了治安拘留。山东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二、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发生此类事件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反映出该院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尸体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患者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患者尸体的规范管理。    (三)组织全面检查,堵塞薄弱环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以胎儿、婴儿尸体处置为重点,对太平间、妇产科、儿科、手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人文素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员性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奉行关爱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人文素养。医疗机构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护理管理处孟莉、郭燕红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1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1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1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科别
患者姓名
年龄
门诊/住院号  
诊断
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有关问题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文件,要
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将成形后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处理死胎、死婴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2、产妇和家属决定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
3、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
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
否则,由此造成传染病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您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三、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
需要承担相关费用。
  四、相关解释:
死胎是指产妇在分娩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
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
死产是指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分娩出来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
以上情况医师已讲明,经过慎重考虑,做出以下选择:(请在所选项划“√”)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自行对死胎、死婴进行处理。所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自行承担,与院方无关。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委托医院对死胎、死婴进行处理。并承担所需处理费用。   
  产妇或受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与产妇关系:
时间:年月日时分
来源:http://bbs.iiyi.com/thread-2378585-1.html
  主管医师签名:   
  时间:年   月 日时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几位老师回答的很到位了,依法管理是我们工作的基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1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死婴死胎的处理是个很头痛的问题,送殡仪馆处理,殡仪馆每个收费120元,医院还要承担运输,这笔费用的收取很麻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