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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left]尊敬的院领导、医工科负责人:我院层流净化手术部已使用8年,根据《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4)的要求及我院目前现状,建议将我院层流手术设备间进行整体装修、维护和维修,以降保证医疗安全,低感染风险。 现将“规范”中有关内容摘抄如下: 表4.0.1 洁净手术部用房主要技术指标 名 称 | | | | | | 最小新风量m3/h.m2或次/h(仅指本栏括号中数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负压手术室用房室内压力一栏应为“负”。
2.平均风速指集中送风区地面以上1.2m截面的平均风速。 3.眼科手术室截面平均风速应控制在0.15~0.2m/s。 4.温湿度范围下限为冬季的最低值,上限为夏季的最高值。 5.手术室新风量的取值,应根据有无麻醉或电刀等在手术过程中散发有害气体而增减。 4.0.2洁净手术部各类洁净用房技术指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原则: 1.相互连通的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洁净用房之间,洁净度高的用房应对洁净度低的用房保持相对正压。最小静压差应大于或等于5Pa,最大静压差应小于20Pa,不应因压差而产生哨音或影响开门。 2.相互连通的相同洁净度级别的洁净用房之间,宜有适当压差,保持要求的气流方向。 3.严重污染的房间对相通的相邻房间应保持负压,最小静压差应大于等于5Pa。用于控制空气传播感染的手术室应是负压手术室,负压手术室对其吊顶上技术夹层应保持略低于“0”的负压差。 4.洁净区对与其相通的非洁净区应保持正压,最小静压差应大于等于5Pa。 5.换气次数和新风量除应符合表4.0.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压差、补偿排风、空调负荷及特殊使用条件等要求。 6、温、湿度不达标的不应超过5d/年,连续2天不达标的不应超过2次/年。 7.对技术指标的项目、数值、精度和变化规律等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应按实际要求设计。 8.本规范表4.0.1 中未列出名称的房间可参照表中用途相近的房间确定其指标数值。 表8.1.11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注:新风处理增设预热盘管,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可附加0.049Ws/(m3/h);增设新风表冷器,限值附加0.068Ws/(m3/h)。 8.1.12净化空调系统新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防雨性能良好的新风口,新风口所在位置也应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其后应设孔径不大于8mm、便于清扫的网格。 2. 新风口进风净截面的速度不应大于3m/s。 3. 新风口距地面或屋面应不小于2.5m,水平方向距排气口不小于8m ,并在排气口上风侧的无污染源干扰的清净区域。 4. 新风口不应设在机房内,也不应设在排气口上方及两墙夹角处。 5. 宜安装气密性风阀。 8.1.13手术室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术室排风系统和辅助用房排风系统应分开设置。各手术室的排风管可单独设置,也可并联,并应和新风系统联锁。 2. 正压手术室排风管上的高中效过滤器宜设在出口处,当设在室内入口处时,应在出口处设止回阀。 3. 排风管出口不得设在楼板上的设备层内,应直接通向室外。 4. 每间正压手术室的排风量不宜低于250m3/h,需要排除气味的手术室(如剖腹产手术室)排风量不应低于送风量的50%。其他负压房间排风量由设计确定。 8.1.14 负压手术室可采用循环风,应在顶棚排风口入口处以及室内回风口入口处设高效过滤器,并应在排风出口处设止回阀。当负压手术室设计为正负压转换手术室时,应在部分回风口上设高效过滤器,另一部分未安高效过滤器的回风口供正压时使用,均由密闭阀控制。回、排风口高效过滤器的安装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的要求。 8.2 气流组织 8.2.1Ⅰ~Ⅲ级洁净手术室内集中布置于手术台上方的非诱导型送风装置,应使包括手术台的一定区域即手术区处于洁净气流形成的主流区内。送风装置送风面积不应低于表8.2.1列出的数值。当手术室净面积超过50m2(眼科手术室超过30m2)并且需要增大上述送风面积时,出风面积增大的比例不应超过手术室净面积增大的比例。 8.2.6Ⅱ~Ⅳ级洁净辅助用房可在顶棚上分散布置送风口。 8.2.7洁净手术室均宜采用室内回风,允许在其附属的相通邻室回风,但不应通过走廊有组织回风。 8.2.8洁净手术室应采用双侧下部回风;洁净手术室附属且相通的邻室(不含前室),允许只利用来自手术室的回风而无级别要求;经常有人活动又需送洁净风的房间,也应采用下侧回风,在侧墙之间距离超过3m 时,可采用双侧下部回风,但不宜采用四角或四侧回风。经常无人且需送洁净风的房间以及洁净区走廊或其他洁净通道可采用上回风。 8.2.9下部回风口洞口上边高度不宜超过地面之上0.5m,洞口下边离地面不宜小于0.1m。Ⅰ级洁净手术室的两侧回风口宜连续布置,其他级别手术室的两侧回风口,每侧不应少于2个,宜均匀布置。 8.2.10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8.2.10选用。 8.2.11洁净手术室必须设上部排风口,其位置宜在病人头侧的顶部。排风口吸风速度不应大于2m/s。 8.3.6各级洁净手术室和洁净用房送风末级过滤器或装置的最低过滤效率应符合表8.3.6的规定。 表8.3.6 末级过滤器或装置的效率 8.3.7洁净手术室内的回风口应设对≥0.5μm微粒计数效率不低于60%的中效过滤器,回风口百叶片宜选用竖向可调叶片。 8.3.8送风系统正压段预过滤器应选用对≥0.5μm微粒计数效率不低于40%的中效过滤器。 妥否?请院领导及相关科室共同商议确定。 院感办 2014-10-10 经招标目前正在施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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