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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候疹室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和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区、县级以上医院(含区、县级)的候疹室(包括在挂号、取药等候室)。
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 标准值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值
项 目
标准值
温度,℃
有空调装置
18-28
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
≥ 16
风速,m/s
≤ 0.5
二氧化碳,%
≤ 0.10
一氧化碳mg/m3
≤5
甲醛,mg/m3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15
空气细菌数
撞击法,cfu/m3
≤ 4000
沉降法,个/皿
≤ 40
噪声,dB(A)
≤ 55
台面照度,lx
≥ 50
2.2 卫生要求
2.2.1 候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2.2.2 室内应采用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应日产日清。卫生间应随时清扫、消毒、保洁。
2.2.3 候诊室应有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2.2.4 候诊室内禁止吸烟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
2.2.5 候诊室内应设有痰盂和污物箱。痰盂和污物箱应每日清洗和消毒。
2.2.6 不得在候诊室内出售商品和食物。
2.2.7 候诊室内不设公用饮水杯。
2.2.8 应有健全的消毒制度,疾病流行时应加强消毒(传染病专科医院应一天一消毒)。
2.2.9 新建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应设分科候诊室。
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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