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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医生输液未做皮试致患者过敏 医院被判赔6.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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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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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输液未做皮试致患者过敏 医院被判赔6.4万
                                                                       2015年01月27日 07:53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孔德婧)70多岁的王女士因四肢胀痛前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当值医生输液前未给其做皮试而导致发生过敏,不仅住院151天,还双耳突发性耳聋,甚至病危。王女士由此起诉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索赔15万余元。近日,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北大人民医院负主要责任,赔偿王女士6.4万余元。
输液前未做皮试导致患者过敏
  现年已77岁高龄的王女士诉称,2009年12月28日晚,她因四肢胀痛到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当值医生违反医疗常规,在了解起过敏史的情况下,没做过敏试验就直接开具头孢曲松钠输液,造成其严重药物过敏。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先后经过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和长达5个月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还曾出现病危,造成双耳突发性耳聋,直到2010年6月4日出院时,仍存在过敏导致的消化系统功能障碍。
  王女士说,自己至今双耳失聪,不能正常饮食,白蛋白明显低于正常范围,体弱无力,常常处于卧床不起的患病状态,生活不能自理,面临着后续治疗。一切原因都是由于人民医院医生的违规操作和严重不负责任,遂要求赔偿15万余元。
  鉴定结果证明医院存在过错
  面对王女士指控,人民医院辩称,医院对原告的诊断正确,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原告住院费18万余元,扣除其已交纳住院押金4.5万元,尚欠医院医疗费14万余元。北大人民医院提起反诉,要求王女士支付欠付医疗费,并承担反诉费用。
  王女士称,住院费系治疗过敏产生,人民医院还从其医保中扣除7万元,该款不应用来减轻医院的责任,不同意医院的反诉请求。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北大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且过错行为与原告的过敏性皮炎、肠炎及并发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负大部分责任,原告的损害情况不构成伤残。
  对于鉴定结果,王女士表示认可,但人民医院则认为不存在违规用药的情况,且与过敏性肠炎无必然联系,鉴定中心认定的与过敏有关的治疗,一部分系原告自身疾病导致。
  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担主要责任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证实医疗过错,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人亦根据当事人的异议进行了补充说明,且出庭接受了质询。
  根据鉴定意见,人民医院未仔细询问病史,对王女士存在药物过敏未尽到注意义务,违规、超适应症使用药物罗氏芬,且使用过程中对病情观察不细,存在医疗过错。王女士高龄、体质差、对过敏后果恢复慢,亦在其损害后果中占有一定因素,所以医方应负大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北大人民医院的责任比例为80%,遂一审判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4万余元,驳回其反诉请求。 孔德婧
信源地址:http://finance.chinanews.com/jk/2015/01-27/70068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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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想到北大人民医院还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我们都做皮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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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警示我们医务人员任何操作必须遵循操作过程,这样对病人、对自己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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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印象深刻,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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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奇怪北大的医生怎么会犯这种低级错,头孢类做皮试是常规。警钟还需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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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4年时间,一审胜诉。
对病人来说虽然赢了官司,但过程太漫长了。明显的医院过错,还需要拖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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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0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吧,头孢类做皮试是常规,就是医生忘记开医嘱了,可是护士执行时也该知道阴性才能用啊,难道没有相关记录吗?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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