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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福建5岁女童因输血染艾滋 官方称医院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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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0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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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5岁女童因输血染艾滋 官方称医院无过错
2015年01月20日08:24  新京报
         近期,福建一名5岁女童毛毛(化名)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该省卫计委调查,毛毛因在手术过程中输注“窗口期”血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性极大。以目前的科技水平,这种风险不可避免。据新华社
  调查
  献血者不知自己感染艾滋
  2010年,刚出生8个月的毛毛在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接受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手术以后,一直发烧。2014年,再次到协和医院治疗,检查发现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后确诊为艾滋病。
  事后,福建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调查,认为供血的福建省血液中心和实施手术的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福建省卫计委医政处处长杨闽红说,患儿在手术治疗期间,曾先后输注过8位献血者的血液。经查,确认其中一位陈姓献血者目前检测HIV抗体为阳性。该献血者曾于2010年3月无偿献血,当时血液检测结果合格,此后未再献血,在本次调查前并不知晓自己已感染HIV。
  综合考虑患儿父母HIV抗体检查阴性的结果,调查组专家认为,毛毛因输注“窗口期”血液而感染HIV的可能性极大。
  “‘窗口期’是指人体感染艾滋病病毒后,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后血液中才会产生艾滋病病毒抗体,在此期间HIV抗体检测呈阴性。”杨闽红说,“窗口期”就是感染病毒后到能被检测出来之间的时间窗。“窗口期”是人类所有输血治疗依靠现有的检验手段无法规避的风险。“多数人在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有2至4周的‘窗口期’,‘窗口期’感染的概率大约为五十万分之一。”杨闽红说。
  回应
  卫计委:将给人道救助补偿
  杨闽红说,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输注“窗口期”血液引起的HIV感染,血站和医疗机构并不存在过错。
  福建省血液中心副主任赖东生说,由于“窗口期”无法避免,但又必须输血,所以只能呼吁捐献更多的安全血液,献血者应具有健康的生活方式。
        福建省卫计委表示,将给予患儿人道主义救助补偿。
  患儿方的代理律师吴武萍认为,如果确实排除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而是“窗口期”感染,则应该由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对毛毛这类病人理应建立‘无过错伤害’的补偿机制,而非‘人道主义’救助补偿。这样才能共同解决‘窗口期’感染群体的问题。”吴武萍说。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有78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其中经医疗输血(包括使用血液制品)以及商业采供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数约为6万余人。据福建省卫计委透露,HIV抗体为阳性的陈姓献血者的血液还输注给其他两名患者,目前卫生部门正在追踪调查。因举证困难,难以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很多因为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面临困境。
  除艾滋病,据专家介绍,包括乙肝、丙肝、梅毒等都有“窗口期”。长期以来,对这些“窗口期”输血感染群体的补偿,尚未有明确政策。
文章关键词: 窗口期艾滋病感染
信源地址;http://health.sina.com.cn/news/2015-01-20/08241648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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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0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医院确实没有过错,但孩子真的很可怜,政府及行政部门对这样的事今后如何避免应有一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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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当是中奖,50万分之一的奖金不知是多少。赔偿又会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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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情不是个案,医疗机构应该无责,但是病人是在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获得,政府没有相关政策,医疗机构直接面对病人的诉讼和追责,“人道主义的补偿”也让医院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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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患儿方吴武萍代理律师的说法:“福建5岁女童因输血染艾滋,如果确实排除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而是“窗口期”感染,则应该由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对毛毛这类病人理应建立‘无过错伤害’的补偿机制,而非‘人道主义’救助补偿。这样才能共同解决‘窗口期’感染群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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