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
该规范的第(七)条规定: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这里所说的“标本”都指哪些范围呢?具体到了临床上,又该如何操做才能合情合法呢?
——该疑问源自基层的一次检查:基层检验科血常规采血是扎手指(无名指)尖,血液用细细的吸管虹吸,再加入一个“子.弹”头里,盖上盖帽。采血过程完成。因血量较少,很少有自动外流的现象。做完血常规后,这个“子.弹.头”盖上盖子,被泡浸在消毒液中,然后捞出再焚烧。
消毒液完全接触不上子.弹.头内的血液标本——看似只是将子弹头外部被浸泡消毒了。
这家基层卫生院的血常规很少,购置一个压力锅显然没必要。
不知大家对这样的感染性废物焚烧前的浸泡消毒有何种看法?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