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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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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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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3]6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原卫生部组织编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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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有什么想法?这个大的规定在当地未必适用,最好咨询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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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黎卫士 于 2014-6-5 10:18 编辑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发〔2006〕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
  (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
  (一)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附件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三、科室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四、人员
  (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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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5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标准不同于建设标准。我只是想学习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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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jsjdlf 发表于 2014-6-5 10:55
基本标准不同于建设标准。我只是想学习参考下。

你的问题可能需要专业人员的解答,但是黎卫士的回帖已经可以参考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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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jsjdlf 发表于 2014-6-5 10:55
基本标准不同于建设标准。我只是想学习参考下。

你讲得对,基本标准不同于建设标准,但查不到原文,只查到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原卫生部组织编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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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
        一、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必须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不断丰富城市社区建设内涵。
       二、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须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要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并充分利用中医和西医卫生资源。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服务的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四、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地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服务人口约3-5万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方便覆盖的区域,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应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择优鼓励现有基层医疗机构经过结构和功能双重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床位、基本设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居民需求配置;卫生人力应按适宜比例配置。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要坚持社区参与的原则。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行应引入竞争机制。
       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名+所在居民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

       一、基本功能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四)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五)提供急救服务。
      (六)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七)提供会诊、转诊服务。
      (八)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九)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十)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十一)提供康复服务。
      (十二)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十三)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十四)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十五)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十六)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十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种类与数量的床位。
      (三) 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具体内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四) 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配备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科室设置
  设有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四、人员配备
      (一)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在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尚未普遍实施的情况下,暂由经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承担。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三)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包括:
        (一) 各类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 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 各类人员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 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各项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五) 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技术操作常规。
      (六)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七)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八)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九)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
      (十)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
      (十二)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十三)其它有关制度。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
        一、基本功能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
      (二)开展免疫接种、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院外急救服务。
      (五)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六)提供双向转诊服务。
     (七)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八)提供康复服务。
      (九)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卫生咨询工作。
      (十)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服务。
       (十一)提供个人与家庭的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
      (十二)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十三)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至少设诊断室、治疗室与预防保健室,有健康教育宣传栏等设施,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三、人员配备
     (一)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在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尚未普遍实施的情况下,暂由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承担。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三)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制度
      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
      来源;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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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发布的标准,现在还查不到,郁闷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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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已经下载学习。感谢老师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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