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超声诊疗相关消毒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超声诊疗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开展超声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开展超声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将超声诊疗消毒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加强监测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超声诊疗相关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开展超声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超声诊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第六条 从事超声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超声诊疗环节相关的消毒、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接受相关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超声诊疗器械的危险程度及材质特点,选择适宜的消毒或灭菌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1.进行超声诊疗的超声探头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的要求。
2.凡经皮肤黏膜穿刺、活检、置管、注药、手术创面等方式,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进行诊疗所用的探头、光源、导线等超声医疗用品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
3.接触病人完整皮肤、粘膜及皮肤病或其他皮肤感染性疾病等患者的超声诊疗用探头,使用前、后必须达到消毒。
4.凡经体腔内,如:经食道、直肠、阴道等超声诊疗用探头,应严格分别专用,使用前、后必须达到消毒。
第八条 不同感染危险性超声诊疗工作的消毒隔离要求:
1.经完整皮肤、粘膜的超声诊疗:
(1)诊疗环境的卫生标准:诊疗环境按三类卫生标准要求,超声诊疗室应防尘、通风、干燥,有足够大的空间,安置设备及设施,便于移动和有利于清洁,室内应备有洗手设施。
物体表面消毒:每日工作完毕后,应进行清洁擦拭,当受到患者体液污染时,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采用500-10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后再清洁。
检查床:每日更换床单、枕套,如有污染应及时更换,保持诊床的清洁。
(2)手卫生:医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行业标准《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配备洗手与手消毒设施,包括洗手池、清洁剂、干手用品、手消毒剂等。并按照《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第6条“洗手与手卫生消毒”要求,进行洗手或手消毒,必要时戴无菌手套。
(3)配备医疗用品: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棉签、75%乙醇或碘伏皮肤消毒剂、探头无菌膜或无菌套(避孕套)、软纸巾。
(4)皮肤消毒:
接触完整皮肤进行超声检查时,无需进行皮肤消毒。
对有开放性伤口、皮肤病或皮肤感染性疾病患者进行超声检查时,应对患者的受检部位进行皮肤消毒。消毒方法可选用75%酒精棉球皮肤消毒2次,或使用碘伏消毒液原液皮肤消毒2次,作用至少2min,再进行超声检查。
2.经皮肤黏膜穿刺、活检、置管、注药等介入超声诊疗工作:
(1)诊疗环境的卫生标准:诊疗环境应达到Ⅱ类环境一般手术室标准,并按照《手术部(室)医院感染控制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2)手卫生:医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行业标准《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中第7条“外科手消毒”要求,进行洗手和手消毒。
(3)进行无菌操作时要求戴口罩、帽子,戴无菌手套,必要时穿无菌手术衣。
(4)医疗用品:手术中使用超声探头应达到灭菌要求,灭菌可采用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或环氧乙烷气体灭菌方法,使用时探头表面应套无菌膜;手术中超声诊疗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物品不得重复使用。
(5)皮肤消毒范围、方法与铺巾:
范围:按要求对超声诊疗患者进行局部皮肤消毒,消毒范围是距穿刺点为中心开始,周边消毒区域应大于15cm以上;
方法:先用2.5-3%碘酊纱球涂擦手术区皮肤,待干后,再用75%酒精纱球涂擦两遍,脱净碘酊;也可使用碘伏消毒液原液局部擦拭2遍,作用至少2min。
铺巾:顺序为先铺无菌巾,再铺无菌手术单;铺巾顺序应以穿刺部位或手术切口为中心,遵循先下后上、先相对污染后相对清洁、先操作者远端后近端的原则。无菌单一旦铺好不可移动,必须移动时只能由内向外。
(6)超声探头的清洁、消毒与灭菌:诊疗中,根据不同诊疗方式及用途,对探头消毒方法及要求亦不同。超声机探头必须一人一用一消毒,消毒方式可采用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消毒凝胶,或选用超声探头专用消毒剂进行探头消毒,超声检查后应及时清除探头上的血渍、体液及分泌物,经清洗、消毒后备用。
经体表超声检查:经皮肤超声检查后,应先清洁超声探头,再使用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或消毒凝胶消毒探头。
经体腔超声检查:经食管、阴道、直肠等超声检查,应使用消毒型耦合剂,套安全套,操作者戴无菌手套;经食管、阴道、直肠检查后专用探头的清洁和消毒,应参照《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开放性伤口、皮肤病或皮肤感染性疾病患者超声检查:操作者戴无菌手套,使用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或消毒凝胶消毒探头,检查完毕应对探头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
介入性检查治疗:探头表面用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消毒后,套无菌膜。
手术中超声探查:超声探头应在手术使用前进行灭菌处置。可采用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或环氧乙烷气体灭菌,使用时探头表面套无菌膜。
每天检查结束,应对超声探头等器具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处理,干燥保存。
第九条 超声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 超声诊疗区域和超声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区域应当分开,布局合理应符合诊疗工作和超声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或消毒凝胶的选择:
鉴于超声诊疗过程的特殊性,医疗机构选择的消毒凝胶或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应同时具备卫生部批准的消毒剂生产许可批件、省级卫生许可证和省级药品监管机构批准的二类及以上的医疗器械注册批件,批件应在有效期内。消毒剂必须标明有效成份及其含量;有效成分含量应符合卫生部对皮肤黏膜消毒剂限量值要求。
在超声诊疗过程中为保护操作者和被检查者安全,并且保护超声探头,防止超声探头被腐蚀;超声探头所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或消毒凝胶)必须符合化学、消毒学、医学超声原理;其标准必须提供由国家认定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测试报告为依据。其声学指标应达到医药行业标准YY 0299-2008医用超声耦合剂的相关标准,生物相容性以及其他生物学特征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对消毒剂的要求。所使用的醇类溶剂仅限于能生物相容和生物降解的醇类。超声探头消毒剂不推荐使用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如苯扎氯铵、苯扎溴铵、醋酸氯已定、盐酸聚六亚甲基双胍、石碳酸,为不影响超声波的通透性,不推荐使用无机抗菌剂纳米银,和对人体有一定毒性的乙二醇等。禁止使用含有纤维素的消毒凝胶。
第十二条 超声探头与相关物品的污染监测:
1.超声机应至少每六个月监测一次,并做好监测记录。超声机合格标准参考值为:接触完整皮肤探头表面所带细菌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cfu/cm2,接触黏膜探头表面所带细菌菌落总数不得超过5cfu/cm2,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普通医用超声耦合剂细菌菌落总数应≤1000cfu/g,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真菌。接触人体皮下、黏膜下组织的探头表面应无菌。
2.超声机探头消毒效果监测采用以下方法:
(1)采样方法: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物体表面采样方法。
(2)采样时间:超声机探头消毒后、使用前,探头应干燥。
(3)常规采样部位:超声探头。
(4)监测方法:细菌菌落总数采用倾碟法进行活菌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分离鉴定采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11.2.3、2.1.11.2.4的方法检验。真菌检验采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9.1.7。
3.耦合剂细菌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11.2进行检验。耦合剂真菌检验采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9.1.7。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灭菌:是指用化学、物理方法达到杀灭一切微生物。
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的致病微生物,达到无害化。
清洁:去除干扰灭活微生物作用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去污染过程。
手卫生:为医务人员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洗手: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去除手部皮肤污垢、碎屑和部分致病菌的过程。
卫生手消毒:医务人员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手部暂居菌的过程。
速干手消毒剂:含有醇类和护肤成分的手消毒剂,包括水剂、凝胶和泡沫型。
医用超声耦合剂:在超声诊断和治疗操作中,充填或涂敷于皮肤-黏膜与探头(或治疗头)辐射面之间,用于透射声波的中介媒质。
消毒凝胶:溶胶或溶液中的胶体粒子或高分子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连接,形成空间网状结构,结构空隙中充满了作为分散介质的液体,这样一种特殊的分散体系称作凝胶。具有消毒作用,并用于消毒的凝胶称为消毒凝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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