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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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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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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国卫办医发〔201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行以来,医疗废物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但是,部分地区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条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
  (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进行管理,包括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订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等。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一)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将《条例》实施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计划。以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完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统一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
  (二)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关停。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有步骤地完善医疗废物管理有关制度。
  (一)完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内市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力度,限期完成建设任务。对于不能达到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要求的地区,要制订过渡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工作的指导,规范处置行为。
  (二)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政策。各地要按照《条例》和《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要求,于2015年底前建立较完善的医疗废物收费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型不同,综合通过医疗保险和财政投入等渠道,妥善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分担问题。
  (三)加强信息通报和部门协作。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间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处置医疗废物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加强同公安部门之间的协作。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予以严厉打击。各地区应当制订并动态调整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多部门联动机制,提高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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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与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要求。医药卫生事业关系着人民的健康和安全,在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同时,有效控制医疗废物风险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部分地区存在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甚至非法买卖等事件。这些事件造成了不良后果,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暴露出管理中的问题,亟需引起相关各方面的重视。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我委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二、主要特点
  (一)强调全过程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集中处置等的全过程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覆盖城乡的医疗废物管理处置体系。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涉嫌犯罪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三)工作重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四)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要求。一是实行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严禁在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中混入医疗废物。二是提高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能力,督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三是对完善医疗废物收费制度和费用分担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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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应该怎样处置才更正确哪?!这个通知不会又很快有变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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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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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白天使 发表于 2014-1-16 15:29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 ...

未被污染的,按照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但是不能用作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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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于2015年底前建立较完善的医疗废物收费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型不同,综合通过医疗保险和财政投入等渠道,妥善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分担问题。”这样可以减轻医疗机构的负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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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各医院未接到卫生部纸质文件,卫生厅也不知什么时候转发,该文件进行学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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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单位输液的很少,而医疗废物的处置协议是按单位门诊量和住院床位进行收取费用,我们平时一年医疗废物转运总量接近3000KG,如果单独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进行收集,处置也不多,就直接把输液瓶(袋)按照感染性进行处理,玻璃的按照损伤性的处理,不知道这样行不行?如果单独收集,本来就不多的医疗废物,怕把那些转运的人搞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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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发文件了?没看到啊,希望尽快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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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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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8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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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行政部门我们找谁?卫生局还是卫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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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计生委和环保部联合执法,我们省最近听说要开始医疗废物检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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