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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殖技术场所布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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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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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中场所的要求是:3、场所要求
(1)场所须包括候诊区、诊疗室、检查室、取精室、精液处理室、资料档案室、清洗室、缓冲区(包括更衣室)、超声室、胚胎培养室、取卵室、体外受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及其它辅助场所;
(2)用于生殖医学医疗活动的总使用面积不小于260平方米;
(3)场所布局须合理,符合洁净要求,建筑和装修材料要求无毒,应避开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化学源和放射源;
(4)工作场所须符合医院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各工作间应具备空气消毒设施;
(5)主要场所要求:
①超声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I类标准;
②取精室:与精液处理室邻近,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并有洗手设备;
③精液处理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④取卵室:供B超介导下经阴道取卵用,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
⑤体外受精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并具备缓冲区。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类标准,建议设置空气净化层流室。胚胎操作区必须达到百级标准;
⑥胚胎移植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
并没有说必须按照一类或二类的布局流程,特殊区域明确说明是否需要缓冲区,那儿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生殖场所用房都是洁净区域环境,还必须严格区分四道吗?污物密闭运送出科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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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8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明确肯定的详细答复,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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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8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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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8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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