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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由2. 中所列原料组成的,戊二醛含量在2.0%~2.5%之间,pH7.5~8.0,且符合下列三元包装要求的消毒液:
第一单元:戊二醛,或戊二醛加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脂肪醇聚氧乙烯醚),或戊二醛加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十二烷基二甲基卞基氯化铵或十二烷基二甲基卞基溴化氨);
第二单元防锈剂(亚硝酸钠);
第三单元pH调节剂(碳酸氢钠)。
2. 对原料的要求
2.1. 戊二醛应为医用或药用级,含量为50%。
2.2. 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含量≥99%。
2.3. 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十二烷基二甲基卞基氯化铵或十二烷基二甲基卞基溴化氨):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含量≥45%。
2.4. 亚硝酸钠:应为医用级,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含量≥98%。
2.5. 碳酸氢钠:应为食用级,并符合GB1887-1998标准的有关要求,含量≥98%。
2.6. 水:去离子水。
3. 对消毒液的要求
3.1. 产品感官性状
无色、透明液体、无沉淀物,有醛刺激性气味。
3.2. 戊二醛含量
2.0%~2.5%。
3.3. pH值
加pH调节剂前:pH3.5~4.5。
加pH调节剂后:pH7.5~8.0。
3.4. 杀灭微生物要求
3.4.1. 对用于医疗器械消毒的消毒液,其杀灭微生物要求如下:
3.4.1.1. 作用时间5min对分支杆菌杀灭率达100%;
3.4.1.2. 作用时间≤60min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的杀灭效果达消毒合格要求;
3.4.1.3. 医疗器械模拟现场试验,作用时间≤60min达到消毒要求(对人工污染芽孢杀灭率对数均值≥3.00)。
3.4.2. 对用于医疗器械灭菌的消毒液,其杀灭微生物要求如下:
3.4.2.1. 作用时间≤4h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的杀灭效果达到灭菌合格要求;
3.4.2.2. 医疗器械模拟现场试验,作用时间≤5h内达到灭菌要求。
3.5. 稳定性要求
3.5.1. 在室温避光、密封保存条件下,有效期不低于2年。在标识有效期内戊二醛有效成分含量应≥2.0%。
3.5.2. 室温状态下,加入防锈剂和pH调节剂后,用于医疗器械浸泡消毒或灭菌,连续使用不得超过14天,且使用期间戊二醛含量应不得低于1.8%。
3.5.3. 室温条件下,加入防锈剂和pH调节剂后,密闭存放最长不得超过28天(包括连续使用时间)。
3.5.4. 使用范围
用于医疗器械的浸泡消毒与灭菌。
不能用于注射针头、手术缝合线及棉线类物品的消毒或灭菌。不能用于室内物体表面的擦拭或喷雾消毒、室内空气消毒、手、皮肤粘膜消毒。
4. 使用方法
4.1. 使用前加入pH调节剂(碳酸氢钠)和防锈剂(亚硝酸钠)充分混匀。
4.2. 污染的器械消毒或灭菌处理前应充分清洗干净、干燥。
4.3. 新启用的手术器械消毒或灭菌前应先除去油污及保护膜,再用洗涤剂清洗去除油脂,干燥。
4.4. 医疗器械的浸泡消毒
将清洗后的器械放入戊二醛消毒液浸泡,使其完全淹没,再将消毒容器加盖,作用60min。使用前用无菌水冲洗干净。
4.5. 医疗器械的浸泡灭菌
将清洗后的器械放入戊二醛消毒液浸泡,使其完全淹没,再将消毒容器加盖,作用10h。使用前用无菌水冲洗干净。
4.6. 手工内镜消毒处理
按《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要求进行。
5. 试验方法
消毒效果检测、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和pH测定依据卫生部现行《消毒技术规范》规定方法进行。
6. 标签说明书
6.1. 应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6.2. 注意事项中至少标明如下内容:
6.2.1. 外用消毒液,禁止口服。
6.2.2. 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
6.2.3. 对醛过敏者禁用。
6.2.4. 戊二醛对皮肤和黏膜有刺激性,对人有毒性,戊二醛使用液对眼睛有严重的伤害,配制、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防护,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建议佩戴防喷溅防护眼镜或全包裹式全面防护面罩。如不慎接触,应立即用清水连续冲洗,如伤及眼睛应及早就医。
6.2.5. 应在通风良好处使用,必要时,使用场所应有排风设备。如使用处空气中戊二醛浓度过高,建议配备自给式呼吸器(正压式防护面具)。
6.2.6. 用于浸泡器械的容器,必须洁净、密闭,使用前需先经消毒处理。
6.2.7. 在室温条件下,加入亚硝酸钠和pH调节剂后的戊二醛消毒液最多可连续使用14天。室温状态下,加入亚硝酸钠和pH调节剂后,密闭存放包括连续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8天。连续使用过程中戊二醛含量应≥1.8%。
6.2.8. 经消毒或灭菌后的器械,使用前以无菌方式取出,用无菌蒸馏水反复冲洗干净,再用无菌纱布等擦干后再使用。
6.2.9. 用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处理时,所用的内镜清洗消毒机必须获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所用的消毒程序也必须是其批件中批准的使用程序。
6.2.10. 产品应密封,避光,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保存。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其它有毒物品混贮。
6.2.11. 运输中不得倒置,防压、防撞、防挤、防止暴晒、雨淋,车辆应经常保持干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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