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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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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信息报告规则
慢性传染病的报告遵循以下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乙肝,肺结核,艾滋病,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病例曾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本年度可不再进行报告;如对该病例的报告情况不清楚,或在同年内多次接诊的该类病例(包括复发病例),则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报告,再次就诊且诊断结果未发生变跟时则可不再进行报告.发现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不进行网络直报,但需进行登记,以周为单位报告至属地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传染病监测或管理部门.
这是在国家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于技术指南(试行)中的,根据这段话,似乎跨年度就要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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