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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
(三)血液净化中心感染控制的管理要求 1.从事血液透析工作的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消 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范。 2.透析治疗室和透析准备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每日进行有效的空气消毒,空气培 养细菌数应< 500 cfu/m3。 3.为防止交叉感染,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更换,每 次透析结束,对透析单元内所有的物品表面(如透析机外部、小桌板等)及地面进行擦洗 消毒。 4.透析单元内物品表面细菌数< 10 cfu/cm2。明显被污染的表面应使用含有至少 500 mg/L 的含氯消毒剂(如5% 的家庭漂白剂按1 ∶ 100 稀释)消毒。 5.乙型和丙型肝炎患者必须分区分机进行隔离透析,并配备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 护理人员相对固定。 6.新入血液透析患者要进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及艾滋病感染的相 关检查。对于HBsAg、HBsAb 及HBcAb 均阴性的患者建议给予乙肝疫苗的接种。对于 HBV 抗原阳性患者应进一步行HBV-DNA 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对于HCV 抗体阳性的 患者,应进一步行HCV-RNA 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至少每6 个月复查乙肝和丙肝病毒 标志,每年复查梅毒和HIV 感染指标。 7.透析管路预冲后必须4 h 内使用,否则要重新预冲。 8.重复使用的消毒物品应标明消毒有效期限,超出期限的应当根据物品特性重新消 毒或作为废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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