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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FIC临床实践指引(2013年)》P42:医废交接联单保存5年出自何处?(7楼、10楼)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9-24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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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茶韵幽香 于 2013-9-25 16:56 编辑

SIFIC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临床实践指引》P42中,有这段描述:
2.医疗废物暂存点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交接 移交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联单至少保存5年。

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也只要求3年,此处特别与前一段文字中的3年有所不同,不知这项要求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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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4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保存3年,应该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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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4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3年的单子也已经几大箱了,还要5年!储存空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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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4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SIFIC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临床实践指引》中确实有些内容与其他相关要求有出入,我们医院还是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要求存放3年,在看书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一些不同,如:消毒供应中心无菌物品存放间的湿度书中描述为控制在60%以下,而卫生部行业标准中要求的是在7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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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4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要求存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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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4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保存3年,我们就按照这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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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4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出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三章 医疗废物的交接——3.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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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4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数字是我的疏忽,没有仔细与卫生部标准进行比对,请广大读者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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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25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楚楚 发表于 2013-9-24 21:29
出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三章 医疗废物的交接——3.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是环保部门发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该听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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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拙凌 发表于 2013-9-25 07:43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是环保部门发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该听谁的呢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为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有关事宜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及国家环境标准网站查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址:www.zhb.gov.cn
   国家环境标准网址:   www.es.org.cn
  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医疗废物 处置 规范 通知  
抄  送: 卫生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3.2 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置的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对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进行审批。转移计划批准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可采用简化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在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单位及运送方式变化后,应对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进行重新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格式见附录 B。

条例所述的是医疗机构和医废集中处置单位的日常登记,如对于医疗机构是从医废产生地科室收集到医院暂存处的登记;而后者即集中处置规范所述的是医疗机构与医废集中处置单位之间每月一张的交接凭证,所以二者所指的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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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7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是要求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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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7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执行的是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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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5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条例执行的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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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7楼和10楼的回复  发表于 2013-11-8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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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交疗废物交接单(院内科室与暂存点的)原来也是执行3年,但也是查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之后,医院与集中处置中心的对外交接联单也换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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