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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胎胎儿尸体的处理问题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8-16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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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各位老师,引产后胎儿尸体(超过8周)应如何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吗?

贡献排行榜:
发表于 2013-8-16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省处理都不一样,四川省要求送火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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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院方不负责胎儿尸体的处理,家长都是交给殡仪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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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行人,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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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感染的可以直接送火化场,有感染的应该先浸泡再送火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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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是有要求的:“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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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文件要求  发表于 2013-8-1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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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婴儿遗体被太平间工作人员丢弃的事件。该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教训深刻,社会影响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2010年3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接到市民举报后,济宁市委、市政府立即要求济宁市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山东省卫生厅指导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当太平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佣社会人员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该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根据调查结果,济宁市委、市政府责成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道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免去该院分管副院长职务;撤销后勤处处长、副处长职务;对医院太平间2名工作人员予以开除,济宁市公安局依法对该2人实施了治安拘留。山东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二、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发生此类事件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反映出该院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尸体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患者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患者尸体的规范管理。
(三)组织全面检查,堵塞薄弱环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以胎儿、婴儿尸体处置为重点,对太平间、妇产科、儿科、手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人文素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员性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奉行关爱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人文素养。医疗机构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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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在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就有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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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将其放入有标志的医疗废物袋内,然后集中存放在冰柜里,定期送去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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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yeruxian 发表于 2013-8-16 09:56
没感染的可以直接送火化场,有感染的应该先浸泡再送火化场。

你们会浸泡吗?再说既然是焚烧为何要浸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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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quote]qqz547250102 发表于 2013-8-16 09:46:16
请教各位老师,引产后胎儿尸体(超过8周)应如何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吗?
老师可以进入此网页查看一下(https://bbs.sific.com.cn/thread-102453-1-1.html),也许对您会有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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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各位老师,胎盘应该跟引产的胎儿尸体一样处理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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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杜鹃鸟 发表于 2013-8-16 10:37
你们会浸泡吗?再说既然是焚烧为何要浸泡?

对呀,没道理啊,焚烧的废物都不用浸泡啊,易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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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和患者家属签协议,如果院方处理送殡仪馆处理,如果自行拿回,自己处理,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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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对胎盘的登记、交接、存放、处理等各环节没有完善的规定,最近省厅进行安全大检查特别查看了这些资料。请问老师们,最终交给殡仪馆火化,是不是要跟殡仪馆签合同,还要有交接登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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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还需存留火化缴款单  发表于 2013-8-1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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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9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各位老师的无私指教。引产死胎处理一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最终都是焚烧,而且卫生部医政司对山东的答复里也明确指出“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如果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去火化,一只涉及到费用,二是殡仪馆火化时需要死亡证明,而死胎却无法开具该证明,所以也无法具体操作。如果交接家属处理,若家属只是简单掩埋,日后暴露在外的可能性很大,同样会引起很多麻烦。所以作为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者,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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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9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季如春6 发表于 2013-8-16 10:44
[quote][quote]qqz547250102 发表于 2013-8-16 09:46:16
请教各位老师,引产后胎儿尸体(超过8周)应如何处 ...

下载学习了,你们的管理模式很好,值得我们借鉴。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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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生部在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就有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我理解的是绒毛胎盘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胎儿,成形的按照遗体交殡仪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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