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0日,龙泉市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输液车间C线灭菌工段一台PLMQ-25Ⅲ型灭菌器发生爆炸,现场7名工人被蒸汽烫伤,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
市安监局对该事故案件调查认定: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未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灭菌工段灭菌器安装、使用、维护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灭菌器操作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安全操作资格,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不落实,导致本起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在督促落实生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方面未切实依法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导致本起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安监局对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1月20日被执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