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职业防护 8.1 医务人员 8.1.1 医务人员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在工作中执行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 8.1.2 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及时进行局部处理,并按照医院要求和流程进行报告。 8.1.3 发生职业暴露后应根据现有信息评估被传染的风险,包括源患者的液体类型(例如血液,可见体液,其他潜在的传染性液体或组织和浓缩的病毒)和职业接触类型(即经皮伤害、经粘膜或破损皮肤和叮咬)。 8.1.4 对于乙型肝炎病毒职业暴露,应通过乙肝疫苗接种史和接种反应对职业暴露者评估乙肝病毒感染的免疫状况,并针对性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8.1.5 对于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尽快采取接触后预防措施,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后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但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实施预防性用药;对所有不知是否怀孕的育龄妇女进行妊娠检测;育龄妇女在预防性用药期间,应预防或终止妊娠。 8.1.6 职业暴露后应追踪检测相关指标。 8.1.7 具体评估、处理、检测流程应遵循GBZ/T213及《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中的要求。 8.2 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参照医务人员职业防护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