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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青霉素瓶是否属于医疗废物或纳入医疗废物管理,可能每个感控人都有自己的答案。
一、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但管理要到位,不作原用途。 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卫办医函〔2004〕338号)明确规定:“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因此,医疗机构如果能管理到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彻底分类,确保上述废物未被污染或感染,可以交给符合环保要求的塑料厂、玻璃厂进行再生利用,但不能用于原始用途;若上述废物被污染,则需按照危险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理。 二、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收集环节豁免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密封药瓶、安瓿瓶等玻璃药瓶收集环节用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密封药瓶或者安瓿瓶。 但,按照损伤性废物定义,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通知文件的举例: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根据通知要求科学分类、科学处置,以实现源头减量的初衷,青霉素瓶都是在治疗准备室,几乎没有污染机会,且瓶身厚,不易刺伤人体,笔者更趋向于,按照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管理要到位,不作原用途,与卫生监督方做好沟通。你们医院实际是怎么操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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