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从疫情乙类乙管后一直在问,大家也不敢轻易回答,怕疫情反复,也怕犯错误。 检索全网,并没有很清晰的回答,今天看到一个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有回复:认为 未使用过的过期防护服、口罩、一次性手套不属于危险废物,应按一般固体废物妥善处置。 我个人认为也没有问题, 医用防护用品(口罩、手套、隔离衣防护服等)属于本质上医疗器械,需要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八十六条还有相关法律责任。 我们首先不能用于临床,处理还要尽快进行, 有些机构按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这是一种偏安全的做法,也没有什么问题,而实际,过期的这些防护用品不符合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于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第二条进一步对定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医疗废物的定义,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使用后的防护用品(口罩、手套、隔离衣防护服等)通常属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而未使用的则不符合医疗废物的定义, 不属于医疗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自然不应该按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 按照安徽省的说法,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处理,这个定义可以参考GB/T39198-2020《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中的定义 一般固体废物: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GB5085.7鉴别标准和GB5086.1、HJ557及GB/T15555.1、GB/T 15555.3、GB/T 15555.4、GB/T 15555.5、GB/T 15555.7、GB/T 15555.8、GB/T15555.10、GB/T 15555.11、GB/T15555.12、HJ751、HJ786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过期未使用的防护用品似乎符合废旧纺织品。 如果按照废旧纺织品回收,可以按照GBT 38926-2020《废旧纺织品回收技术规范》进行处置。标准的使用范围中提及:本标准适用于废旧纺织品的收集、分拣、运输与贮存等过程。本标准不适用于包括医疗废物在内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纺织品。 他们是否愿意回收,估计还需要协商。 如果过期的数量比较少的,比较稳妥的还是按照医废处理,检查也挑不出问题。 大部分医疗机构可能是过期比较多,为了避免上级检查的误解,仓库中要区分摆放,和在有效期的防护用品隔离开。 重新灭菌不能做的,不能重新打包环氧乙烷或者其他灭菌方式,有些有设备的医院估计有这个想法,不能做的原因是我们不是能保证灭菌后的各种参数是否还符合要求,比如,液体阻隔功能,断裂张力,过滤效率、环氧乙烷残留量等,这些通常是工厂或实验室才具备。 如果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要避免流失风险和舆论风险,主要部分群众可能不理解,即便是未使用也怕他们多想。 原厂回收可能是最理想的方式,当然理想与现实总有些距离。 那有没有过期还能使用的场景,各位老师们集思广益,确实也开发了一些,比如医院内培训教学使用,但是消耗量不大, 我曾经在看三星堆纪录片时候,看到文物挖掘保护中也有使用,能起到防护和文保的作用,联系本地文物保护机构,似乎也是一个途径。 通过检索,我看到一个好玩的去向,过期的防护服被用在养殖场防护服,尤其是猪场,就液体阻力,断裂张力等要求来说,确实能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