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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类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不是医疗废物,那要如何处理? ...

2024-8-28 08:53| 发布者: 那颜| 查看: 227| 评论: 0

摘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第三条都有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第三条都有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那就意味着

废弃麻醉精神类药品及其废弃物不符合医疗废物的定义,是独立于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可回收物之外的。

          

那废物要怎么管理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是哪些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六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条例规定要销毁,销毁的废物包含两部分,药品包装(安瓿和贴剂)和剩余的药液不包括包装安瓿和贴剂的药盒

 

安瓿和贴剂的销毁方式

从日常的方法看,安瓿的销毁通常是在卫生监督的见证下,清点核对无误后,由药学管理部门以破碎、焚烧的方式进行集中销毁,销毁后将破碎的空安瓿、废贴按损伤性医疗废物交付给回收人员。并对销毁过程进行了影像和签字备案记录。

剩余的药液如何处理?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

根据临床诊疗需求,采购适宜包装、规格的麻精药品,减少剩余药液的产生。

对于未使用完的注射液和镇痛泵中的剩余药液,由医师、药师或护士在视频监控下双人进行倾泻入下水道等处置,并逐条记录

          

有公安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于此做法提出异议,认为未经处理的麻精药品剩余液直接倾倒入下水道,不仅会对水体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健康造成不可逆影响,还会影响污水毒品监测有效性。    

          

是否能够参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按照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的方法,按照医废焚烧处理?这个可能是个需要探究的法律问题。

当然就目前而言,我们需要执行国家卫健委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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