婉若秋水 发表于 2013-2-28 16:23

婉若秋水 发表于 2013-2-28 16: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次认定的是一起重大群体性医院感染“责任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或亦涉嫌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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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南北呼应的丙肝事件,安徽淮南新华医院透析丙肝+辽宁东港医保门诊部共用针具丙肝事件一起出炉,堪称感控的一大丑闻,堪称人祸丙肝。
我们应该做哪些深层的思考呢?

chenq 发表于 2013-3-1 10:53

希望此次检查不留死角,更希望能常抓不懈!

208 发表于 2013-3-27 19:02

医院感染控制是医院的大事,希望医院领导能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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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卫生部——东港丙肝事件属“重大群体性医院感染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