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爱无限 发表于 2012-6-5 15:23

当我们的考核标准遭遇临床质疑时,我们该如何应对?--由此而想到的

本帖最后由 昊爱无限 于 2012-6-5 15:24 编辑

    前几天,某医院在对胃镜室进行绩效考核时,发现其科主任在进行胃镜操作时未佩戴口罩,随即扣了分。胃镜室主任当时并无异议,但第二天,他给主管院长发了电子邮件,内容为:根据国际惯例,进行胃镜操作时不需戴口罩,要求院感办修改考核标准。    其实,凭心而论,我们的考核标准都是我们结合国家规范和医院实际制定的,尽管制定的时候很用心,但如果确实有不符合医院实际或者不符合目前理念的条款,我们也真诚的接受临床的意见,大家可以坐下来讨论、修改,最终让这个考核标准更加完善。      但该胃镜室主任显然没有把我们院感人当做朋友,不和我们沟通直接上纲上线,有点公开挑战的味道。院感办该怎么办?很显然我们必须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我们的考核标准是正确的 ,我们要保卫我们的“战场”,用他们医院院感办主任的话说“我们必须在这场战斗中取胜”。   随便问起谁,大家都会认为做胃镜时医务人员应该佩戴口罩,其目的最起码是出于个人防护。但在哪个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呢?   我们查看了《内镜清洗消毒规范》,在规范中只明确要求清洗内镜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但未提及操作胃镜时。我们查看了《医院隔离技术规范》,提到进行一般诊疗操作时“可”佩戴口罩,但这个“可”字力度不够。我们又查看了《医务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导则》,导则的6.5.2.2中讲到:当可能发生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喷溅、洒落污染眼、鼻和口时,“应”同时佩戴口罩和护目镜或面罩。这里提到的是“应”,应就是必须执行的意思。    我们几个人沟通后,就决定以《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及《医务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导则》中的要求作为依据,证明我们的考核标准是正确的,证明我们院感部门的观点是正确的。   这件事情暂告一段落,但由此我想到了以下几点:1、我们感控必须加快询证的步伐,我们必须成为一门学科,我们的所有观点都应该是有依据的,是科学的,这样,我们才可以和临床科室一样的平起平坐,我们的专科才会有自己不可忽视的地位。2、希望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某些规范时,尽可能的保持一致,而不要让我们这些执行者无所适从3、作为感控人,我们必须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指导临床,才能使临床心服口服的接受我们的指导意见和最新理念。4、我们应该努力和临床成为朋友,多沟通,多交流,让彼此在愉快的氛围中转换自己的观点,而不是动辄上纲上线。5、感控人应该互相帮助,在这次事件中,这家医院现在的感控科工作人员、新院感办主任、老院感办主任都在在第一时间沟通,并及时和我们这几个熟悉的院感同行通过QQ群沟通,大家共同探讨,找出有力证据,捍卫感控地位。    对于这件事情,您认为哪个规范更具有说服力呢?您遇到类似的事件吗,您是如何处理的?从这件事情中,您汲取了哪些经验教训或者在这家事情的处理中,您有什么更好的建议?欢迎大家跟帖讨论。

孟6386 发表于 2012-6-5 15:55

我们也遭遇了同样的事,但我院胃镜室主任比较大气,是直接与我沟通尽管语气有些生硬,还可以的,我们也是依照这二个规范来说服的。

侯建华 发表于 2012-6-5 16:12

应该按照“标准预防的要求”执行个人防护啊。我会这样做的:他不愿意防护可以啊,我可以与他签订协议书,如果他今后在进行诊疗操作规程中,因为个人防护不到位导致职业暴露,后果自负。我们这样要求为谁啊?还不是为了保护医务人员,难道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吗?

153YY 发表于 2012-6-5 16:22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与《医务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导则》强调的角度不同,首先,《前者重操作原则指导,后者重防护细节。其次,从这两个规范所用的“可”与“应” ,也提示以后专家们在制定规范时,应注意“统一性”,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混乱;第三,一般诊疗操作时佩戴口罩,是既对病人有利,又对操作者有利的事,感控人员应“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对医务人员教育,让他们真正明白,这是对个个有利的要求,他们就会采纳了。
我们感控人在做许多对病人对医务人员有益的事,很多是被慢慢接受的。

zhaozhang-65.68 发表于 2012-6-5 16:23

院感检查是为了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的,发生这样的遭遇,跟院感工作性质是否真正受到重视有关,这关系到院感人员能否受到尊敬。进行操作时无论从医患哪个角度来考虑,都应该戴口罩,也许不是科主任不知道,而是这样一来,科主任认为有损面子和地位。所以是否可以采取1.要临床明白考核的内容;2.可以先私下沟通,主要是要主观认识到错误,这样以后才不会再犯。

好文静 发表于 2012-6-5 16:37

首先不说规范要求,做胃镜戴口罩是为了保护自己(标准预防),对自己都不负责人的人,对别人还能负责任吗?个人意见。

天兰云淡 发表于 2012-6-5 16:38

医院的职能科室工作应明白一个道理:我们所有的检查、督查、考核等都是使医院工作(具体说就是围绕如何为患者把病看好)流程、安全、有效等提供保障措施。所以职能部门的工作应以技术服务,加强沟通为主;严格检查,改善缺陷为最终目的,而非严厉惩罚为主。
   具体到本事例,凡是第一次发现的问题,可以事先说好,书面督查,第二次必须惩罚。

草原星空 发表于 2012-6-5 16:39

反复读了两遍,很受启发!
看来事情有点僵,感控人员不能后退,否则,后面面对的质疑和困难会更多。
个人以为,就事论事而言,规范的说服力不成问题,即使需要循证,那也是处理完这件事以后的事。既然是绩效考核,考核前,此标准肯定与临床沟通过了,既然当初没提出异议,那好,就按绩效考核标准来执行好了。我国的法律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呢,但也不能因为不完善而不执行吧,同样道理,有考核标准就按考核标准执行,事已至些,感控人只能坚持这个原则了。

weike19290716 发表于 2012-6-5 17:29

阅读此贴由此想到我曾经经历的一件事:几年前我院B超科主任和我投诉临床科室,说临床有一病患HIV抗体初筛阳性,腹部化脓性感染后申请腹部B超检查,未将HIV的检查结果通报,致使B超室人员帮病患检查未做任何防护,有发生职业暴露的风险。我当时就回答他:保护患者隐私是有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的,尤其是HIV感染者,临床医师没告知没错。你们事后的担心可以理解,但是按照“标准预防”原则,你们在接待这类患者时就应该做好防护啊。可以此次事件为例,要求科室人员做好个人防护。B超主任同意了我的看法,同时也解决了医技与临床的矛盾,感觉不错。

aoluomin 发表于 2012-6-5 17:37

借鉴了,我们医院有些规范落实不好,现在老大下定决心要整顿了,我们就必须和临床好好沟通了,不然工作会僵的哟。

yhy8562243 发表于 2012-6-5 18:39

如果我没有搞错,胃镜操作应属喷溅式操作,易产生气溶胶,对操作者不利,因此,需要戴口罩,这是为了保护医务人员的一项举措,应将这点告知这位主任,“牛”是可以的,但命是更重要的,院感人这样要求是为了他好,没有恶意。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四叶草 发表于 2012-6-5 20:07

这让我想起了数年前我们到口腔科门诊去例行检查,当时口腔科主任没做任何防护正在为患者做治疗。感控科主任当时就指出这位口腔科主任没戴帽子和口罩及手套。口腔科主任当时虽然很不高兴,但还是执行了。事后,分管领导找到我们院感科主任,批评说不该当着患者的面指出医护人员的不对,这影响了医院的效益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通过这件事给我们的启发是一、即使有理,不可当着患者的面指出医护人员的过错,既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给医护同仁一个台阶,可以事后单独沟效果通胜于简单武断的惩罚。二、院感的重要职能是利用专业知识为医护人员及患者服务,而绝非严厉的监督检查。与临床交朋友,让医护真正感觉你是在为他们服务,才能取得临床的配合。你的理念才容易为大家所接受。

慈娘 发表于 2012-6-5 20:41

看了大家的发言深有体会感,我也长遇到医务人员的反驳,还有些医务工作者口罩戴着不规范,你督导时,他很不耐烦,觉着院感人员多一事,扭头就走,让我们很郁闷。

沧浪之水 发表于 2012-6-5 21:12

四叶草 发表于 2012-6-5 20: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让我想起了数年前我们到口腔科门诊去例行检查,当时口腔科主任没做任何防护正在为患者做治疗。感控科主任 ...

非常赞同四叶草老师的意见。个人觉得,我们院感人的重要职能主要是强调利用专业知识为医护人员及患者服务,而督查考核仅仅作为辅助手段。我们在临床科室发现存在问题时,要注意工作方法,一般情况下不要当着患者的面指出医护人员的不对,沟通交流时,拿出充足的依据,指出正确的操作既有利于病人,也有利于医务人员自己。对于初次违规者,个人觉得宜偏向于不处罚或者轻处罚,对于屡教不改者应予重处罚,适当的时候可以在相应会议上点名批评。督查考核扣分仅仅是一种辅助手段,决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昊爱无限 发表于 2012-6-5 21:27

沧浪之水 发表于 2012-6-5 21: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非常赞同四叶草老师的意见。个人觉得,我们院感人的重要职能主要是强调利用专业知识为医护人员及患者服务 ...

非常同意您的观点。我们的目的是为了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安全,并不是为了处罚。
在这件事中,院感科指出临床的不足,临床按理说有异议应该当时沟通,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但关键是临床直接上纲上线,显得非常不友好,在这种情况下,院感科才不得已应对挑战。
所以,我依然觉得双方只有在友好的氛围中沟通,才可以达到最好的效果,才可以达到双赢的目的。

昊爱无限 发表于 2012-6-5 21:30

小资 发表于 2012-6-5 16: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该按照“标准预防的要求”执行个人防护啊。我会这样做的:他不愿意防护可以啊,我可以与他签订协议书,如 ...

尽管我们的好心没有被临床理解,但我觉得我们应该执着的继续宣教,直到他们理解并落实为止。赌气可不是我们的风格哦,您说呢?

好好学天天上 发表于 2012-6-5 22:02

说两观点,其一国家出台标准或法律法规等统一性值得商榷,若没记错的话,过去新紫外线灯管强度标准90和100,执行起来难啊;其二weike老师所说的,只有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才感到执行标准好处,如我院医疗废物回收工人其他防护用品都戴了,夏天就不愿戴面罩,有一天操作中气味很难闻,感觉戴上好多了并且可防液体溅到脸上。虽有时同事对院感工作不理解,一旦从中得到了好处,就会支持院感工作,深有体会的非典时期我快成咨询消毒”专家“了。

茉莉花开 发表于 2012-6-5 22:25

昊爱无限 发表于 2012-6-5 21: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非常同意您的观点。我们的目的是为了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安全,并不是为了处罚。
在这件事中,院感科指出临 ...

我赞同沧海老师的做法,扣分不是目的,重要的是临床要正确的做!
当时发现主任未戴口罩,可在操作结束后直接与主任沟通,解释戴口罩对他本人职业防护的意义!当场解释沟通而不是当场扣分,可以反问主任是不是应该戴口罩啊!主任如果认同了可以开玩笑的说明天还来的啊,如果不执行就要扣考核分了,我们要为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负责啊!请主任换位思考,如果他一意孤行,N多的人学他的样,大家就都不安全了啊!
上升到与临床科室的对垒是我们所不愿的,第一时间沟通有理有节有据,第一时间主动出击,这就要求我们院感同行熟读各种规范,解释的时候更有底气。
一般来说第一次考核发现的问题我不会扣分而是以解释和沟通为主,但是我会记在小本本上,第二次再出现那就属于屡教不改,扣分也会让临床无话可说!

侯建华 发表于 2012-6-5 22:36

昊爱无限 发表于 2012-6-5 21: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尽管我们的好心没有被临床理解,但我觉得我们应该执着的继续宣教,直到他们理解并落实为止。赌气可不是我 ...

是的,说得非常好.我以前这样对待过内镜室的主任。不过,呵呵......以后再去检查时均发现他个人防护做得较好,而且一看见我就会说:我的防护还可以吧!哈哈......处罚不是目的,是规范行为。

清风拂面 发表于 2012-6-6 08:32

前二天在病房时,儿科护士长讲了这样一件事:门诊检验科电话请她们协助采一个小儿血培养,结果一看是一个梅毒患者,她抱怨说检验科未告知她们,心理上没准备。我说,你做好相关的防护了吗、回答是的。那有什么可抱怨的呢?关键是采取标准预防,何况病人的病情是要保密的呢。感觉院感防控真的就是意识提高及规范正确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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