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枝梅 发表于 2007-6-15 15:43

我嘛!008是也!!!!:lol :lol :lol :lol :lol :lol :lol

裴泉 发表于 2007-6-20 10:31

很受启发,谢谢胡教授!

楚楚 发表于 2007-6-28 21:28

回复 #1 icchina 的帖子

  提三点小意见,供参考:
  一是:“2.1.1立即挤出伤口部位的血”。是否应按照《艾滋病防护指导原则》改为:“立即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二是:“锐器伤后应在4h内完成评估和处置”,根据《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指导原则》,“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据此我认为4h内完成评估和处置,时间太长,尤其是大城市,交通容易拥堵,可能导致预防性用药不能在4小时内实施。 除非医院有备用药物!
  三是:“2.3.1首先确定病人是否具有血源性传染病(乙肝、丙肝、HIV等),如未进行检测须立即抽患者血液进行检查。”这一点是否需要明确检验出结果的具体时间?
  不足之处,请包涵!

safihu 发表于 2007-6-28 23:36

据此我认为4h内完成评估和处置,时间太长,尤其是大城市,

楚版 这句是不是应该是,据此。。。。处置,时间太短。。。。。

fyk8595 发表于 2007-6-29 08:59

请教各位:若夜间发生锐器伤,你们如何保证在4小时内完成报告、评估及预防用药?谢谢!

luda.7177 发表于 2007-6-29 10:12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现发生事件后,报告地方卫生部医政处来评估后,方可获得预防药品。预防用药如何进行?如果发生夜间? 真如按版主楚楚所说:除非医院有备用药物!才能做得到。但此药又好像是由地方卫生部门所控?而且贵!:funk: :funk: :funk:

一枝梅 发表于 2007-6-29 11:11

原帖由 luda.7177 于 2007-6-29 10:12 发表 http://bbs.sific.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现发生事件后,报告地方卫生部医政处来评估后,方可获得预防药品。预防用药如何进行?如果发生夜间? 真如按版主楚 ...


预防性用药最好是在伤后2小时内最有效哦!!!当然4小时也很好!!!用药必须明确告之其药品可能造成的损害哈!!:lol :lol :lol :lol

楚楚 发表于 2007-6-29 11:26

回复 #25 safihu 的帖子

我并没有写错!我的意思是如果只是要求医院在4小时内完成评估和处置,那么等医院评估和处置完以后才到疾控中心预防用药,岂不是错过了4小时内用药的最佳时机了吗?

safihu 发表于 2007-6-29 12:41

原帖由 楚楚 于 2007-6-29 11:26 发表 http://bbs.sific.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并没有写错!我的意思是如果只是要求医院在4小时内完成评估和处置,那么等医院评估和处置完以后才到疾控中心预防用药,岂不是错过了4小时内用药的最佳时机了吗?
清楚了。

luda.7177 发表于 2007-6-29 13:22

医疗机构发生HIV职业暴露后,预防用药不在疾控中心,而是卫生部医政处。

楚楚 发表于 2007-6-29 17:25

回复 #1 icchina 的帖子

另外还有两点疑问:一是文件编号:ZS-IC-SOP-rqss,这个是否应该与文件名相符?文件名是“锐器伤”,这儿是否是“锐器损伤”的缩写?二是核准者是什么职位?分管院长吗?法人吗?三是我认为文件里最好不要使用简写,如“小时”写成“h"。不足之处,请多包涵!

gaoxd5 发表于 2007-6-29 17:34

多谢您看得如此仔细,核准者是分管院长,简写是应该为锐器伤比较好,对于第三点我也认同,我会尽快修改,非常感谢!

楚楚 发表于 2007-6-29 17:38

回复 #33 gaoxd5 的帖子

前面还提了几点,希望你一并也回答一下。

gaoxd5 发表于 2007-6-30 14:29

回复 #24 楚楚 的帖子

您提得意见非常好,当时写的不够具体!

枫叶 发表于 2007-7-1 21:03

呵呵,又是好东东,先收藏,慢慢看

楚楚 发表于 2007-7-5 15:12

回复 #1 icchina 的帖子

这是迄今为止,我见到的最详细的《医务人员锐器伤登记表》,太棒啦!俺借用了。另外问一个也许十分可笑的问题,为什么登记表中有很多小方框?是方便计算机自动输入吗?:favav


另外,台湾的血源性疾病的职业防护处理流程中血清追踪是6个月、12个月,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血清追踪是3个月、6个月、12个月,到底血清学追踪应该怎么做呢?

[ 本帖最后由 楚楚 于 2007-7-5 15:19 编辑 ]

xxxxxx666666 发表于 2007-7-5 19:18

回复 #37 楚楚 的帖子

我觉得是方便填表人打钩,这样填表简便、快捷。俺也借用了,嘻嘻。

gaoxd5 发表于 2007-7-5 19:58

回复 #37 楚楚 的帖子

我查过不少文献,两种说法都有,我想干脆就选的多得算了,如有不妥请您批评指正!

楚楚 发表于 2007-7-5 21:28

回复 #39 gaoxd5 的帖子

哪有拿了别人的宝贝,还批评别人的,还讲不讲理啦,,,,,:lol :lol
俺今天给院领导说了SOP的制作和格式问题,领导说公文有固定的格式,不能做成那个样子,大家认为呢?:funk:

[ 本帖最后由 楚楚 于 2007-7-5 21:31 编辑 ]

xxxxxx666666 发表于 2007-7-6 14:48

公文是有固定的格式,按照你们院长说得办,不要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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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原创-中山医院SOP-医务人员锐器伤处理的S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