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zj0307 发表于 2011-7-24 00:03

如果是医院性感染,在法律上负什么责任?

各位老师,如果是医源性感染,在法律上负什么责任?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星火 发表于 2011-7-24 06:37

回复 1# wuzj0307


    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黑旋风 发表于 2011-7-24 07:20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管理规范》\《侵权责任法》等的有关规定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chenhui 发表于 2011-7-24 08:21

回复 1# wuzj0307

是否有诉讼?能完全确定是医源性感染病例吗?可否将病例上传?

草原星空 发表于 2011-7-24 10:20

回复 1# wuzj0307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有具体案例,能够确定是“医源”性感染吗 ?这种医源性感染与病人的现在状况有因果关系吗?病人本身是否属于低免疫人群?

DD小董 发表于 2011-7-24 12:19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2-6-11 16:27 编辑

这个问题真的很纠结。我也一直想问,如果发现是医院感染,是不是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不然为什么医生要上报都会犹豫?但是如果不上报又会怎样呢?我真的不明白,要如何跟他们解释,请老师支招。

lgl123 发表于 2011-7-24 12:52

是的,我院临床医生也有这种顾虑,我是这样和他们沟通的:院内感染是谁也不想发生的,但是,有很多患者因素,也有是医院、医护人员的因素,既然你发生了感染,就要及时上报,这样才能从中发现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再说,院内感染资料谁也不会乱传的;医生还是比较支持。

胡杨 发表于 2011-7-24 13:01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1-7-24 16:35 编辑

回复 1# wuzj0307

       患者住院期间发生医院感染,对病人肯定是不幸的一种伤害。据我所知,尽管有因发生医院感染诉讼于法律的诸多案例,也有“胜诉”的判决,但目前在“法”的层面上,还没有明确的责任界定。就看具体案例围绕“违法事实”,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博弈了。
    上面说“法”,那么从“理”的层面看,我认为还是看感染的客观事实的造成,医院方有没有尽责,是判断的“金标准”。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感染防控的各种措施院方均已履行,但还是不幸地发生了感染,医院就应该无责,否则反之。
    目前的单病种付费,北京试点的“疾病分组付费”、国外的DRG制度、部分医院感染不予报销政策,等等,都是运用经济杠杆,为了减少医院感染的发生做出的努力。相当于“经济”上的法律责任。但人身损害赔偿,还得另说。
   过去,我在某些场合讨论,当然还是在“理”的层面上,认为发生医院感染,应该分三种类型:
1、无法避免的感染并发症:院方尽责的患者疾病的诊疗,遗憾的还是发生了的医院感染。
2、部分可以避免的感染并发症:院方尽责,但由于某些医务人员经验不足而发生的医院感染。这些事例也不在少数。某些诊疗,有些遇到丰富经验的人做,就不会感染,但遇到有些技术差的人就会感染。这是每个人成长的经历,感染也是成长中,患者所付出的代价。毕竟医学的发展,也有她的客观规律。
3、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的医院感染:防控措施不力,无菌观念不强,等等,不用多说。

   医院感染导致的病人伤害,在“法和理”的层面上,围绕的还是“是否尽责”,主观的努力与客观的感染事实之间有无相勃,从法律上应该有可参照条款,但我不是学法律的,具体条款的运用,应该是律师的强项,从道德和良心上,“尽责”而无悔,应该是公认的标准。
   所以,无论是法庭判决,还是自我检讨,上述1、2类医院感染,医院应该无责,第三类,那就不能自圆其说啦,医院还是好好反思吧。

画中仙 发表于 2011-8-19 10:02

发生医院感染后,关键问题是医院感染发生后的处理,如果发生医院感染后,医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论坛好老师 发表于 2011-11-18 16:18

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医疗官司变得简单多了,医务人员更容易被抓到把柄,特别注意第54条和57条。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wuyanlong123 发表于 2012-2-28 10:52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管理规范》\《侵权责任法》等的有关规定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赖剑徽律师 发表于 2012-7-22 23:58

要具体看,医院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这种感染目前医学水平是无法避免的,且医院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那就不用承担责任。所以要看具体的病例,不能一概而论。且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与否一般在鉴定机构,法官不懂医,一般不能做出判断。但一些不需要专业医学知识仅凭生活常识就能判断的过错除外,这种过错法官是能够直接认定的--不一定非要鉴定不可。如手术时错用了过了有效期的手术包什么的。

赖剑徽律师 发表于 2012-7-23 00:00

论坛好老师 发表于 2011-11-18 16: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医疗官司变得简单多了,医务人员更容易被抓到把柄,特别注意第54条和57条 ...

你这样的感想一看就知道你是医务人员,角度不同而已。如果是你的亲人受到了医疗伤害要索赔,你就会觉得《侵权责任法》不够好用。

云淡风轻9 发表于 2012-7-23 00:26

一一看了大家的讨论,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知道怎么去解释了,论坛是个好地方。

深秋一 发表于 2012-8-22 15:28

也曾纠结医院感染病例临床医师上报不及时或不报的,现在见识了!谢谢各位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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