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中的几个问题
卫生部于2009年3月2日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现在我院要重新制定职业暴露的防护制度,关于这个导则,我有几个问题不是很确定,请各位老师指教。1、根据这个导则,新制定的制度职业暴露是不是要用职业接触这词代替?
2、职业接触后的评估7.1.2提到“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意外接触后评估、预防和随访”,医院本身是不是“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院内的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应由那个科评估,防保科还是院感科?
3、发生职业暴露后,追踪感染源时,导则7.1.4规定“在获得源患者或其直系亲属和接触者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HBV、HCV和HIV血清检测”,是不是一定要执行,患者检测的费用由谁来出?
4、伤口的应急处理,导则7.2.3要求“应当用消毒液,如用70%酒精或者0.5%聚维酮碘进行消毒”;而胡老师编写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标准操作规程》76页写“用75%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酒精的浓度是不是75%和70%都可以?网上查询HIV和梅毒的相关资料提示对它们都对70%酒精敏感,我们医院没有70%的酒精,用75%代替是否可以?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是推荐性标准,不是强制标准,你可以参考执行!里面有许多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能做到是好事,但是执行起来有难度!个人之见! 回答第四个问题:用75%代替是可以的,国际上通常在60%-80%都是可以,我国常用75%。伤口用酒精刺激性较大,用0.5%聚维酮碘就好多了。 回复 1# 薄荷浅绿
职业暴露包括利器伤和经血液体液粘膜暴露伤害,从这个导则看是不是这两个名称分别被: 职业接触 和非胃肠道接触 取代。
3.2 职业接触Occupational exposure
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3.3 非胃肠道接触Parenteral exposure
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针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状态。
第二点,既然没有说明谁有资质,那就按医院有资质处理,否则都去交给CDC处理?而且这个导则是面对整个社会的,就绝大多数单位来说还是认定医院是有资质处理,而不会想到CDC的。从我们这HIV的处理来看,CDC的处理还显得不怎么专业 。{:1_9:}
第三点,我们一直就是告之患者取得配合的,如果他自己不愿意抽血那就没有办法,但未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我们的制度明确是由医院承担暴露源检测的费用的。 回复 4# safihu
医院的制度能做到由医院来承担暴露源的检测费用,看见医院的管理水准。我这里折腾了半天,没奢望什么,就像把医务人员暴露后的相关检测费用写入制度,成为职业暴露管理的一个流程体系,结果不了了之,.....说:“到时候出现一例解决一例,有什么问题就电话联系相关部门协调一下。” 我们医院看来还好些,发生针刺伤报院感办备案的,暴露后的预防用药以及检查费用按照4:3:3比例报销(个人承担40%,医院、科室各承担30%) 我们医院暴露后的检测费一直就是医院全部承担的,从2006年至今,特殊情况疫苗接种、预防用药办公会讨论绝大多数也由医院承担的。看来我们的院领导重视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哦。 我们医院职业暴露检测及预防的费用全部由医院承担,医院对医务人员是相当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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