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nna26 发表于 2010-1-19 21:51

同意各位的意见,按照规范来

yxzyyyg 发表于 2010-1-26 09:09

我个人也认为应按照卫生部(2009)73号文件关于《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的要求报告。就像小马版主所说说的《医院感染监测规范》是推荐性行业标准,规范属于法规,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业标准和行业推荐性标准。实际上管理规范的发布时间也是在监测规范之后的。

jiuyuan 发表于 2010-2-4 16:00

赞同按《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报告。

青鸟 发表于 2010-2-8 15:55

新手发问:多长时间内发生5例疑似病例算爆发呢?1周还是具体多长?我没找到明文规定呀,请指教{:1_10:}

裴泉 发表于 2010-2-11 09:32

不管怎样,既然要出标准或规范出来,都要着重文件的严肃性,否则,院感行业很难具体操作。特别牵涉到上报问题,该如何向院领导解释?他们才是真正决定是否上报的主。我想全国的医院都差不多是按这种模式执行的。

老朽 发表于 2010-2-11 10:11

一个字:晕!
同一个部门出台的都是《规范》啊,如此不严谨,令人惊讶!

蕙质兰心 发表于 2010-2-11 14:47

按照卫生部(2009)73号文件关于《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里面第六章附则里面规定:医院感染暴发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这个短时间是一天?两天?三天?还是多少个小时?既然没有具体时间,那规定里面: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暴发,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这个12小时从什么时候算起?

蕙质兰心 发表于 2010-2-11 14:58

医院感染暴发及疑是医院感染暴发均是短时间内发生的病例,没有写明具体时间,这个报告时限2小时、12小时,从什么时候算起?

xxxxxx666666 发表于 2010-2-22 09:01

构成法律体系诸要素的法律效力等级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法律体系、诸要素的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规定如下:

  (1)宪法具有最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此外,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各自的基本法相抵触。

xxxxxx666666 发表于 2010-2-22 09:03

标准如果经过法律法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①衡量事物的准则:技术~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②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音ㄧ~时。
[编辑本段]标准的定义和分类(standards)
  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共同协商,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某些标准又以基准为基础或验证,例如1米是氪-86在真空中所发射的橙色光波波长的1650763.73倍。这一自然量就是一米的基准。
  标准的制定和类型按使用范围划分有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标准的制定,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国内标准按中标法分类
  A . 综合 B . 农业、林业 C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 D . 矿业 E . 石油 F . 能源、核技术 G. 化工 H . 冶金 J . 机械 K . 电工 L . 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 M . 通信、广播 N . 仪器、仪表 P . 工程建设 Q . 建材 R . 公路、水路运输 S . 铁路 T . 车辆 U . 船舶 V . 航空、航天 W . 纺织 X . 食品 Y .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 Z . 环境保护
  国内标准按行业分类
  国家标准
  GB 国家标准 JJF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GHZB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GWPB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 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 GBn 国家内部标准 GBJ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GJB 国家军用标准
  行业标准
  ZY 中医药行业标准 YZ 邮政行业标准 YY 医药行业标准 YS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YD 通信行业标准 YC 烟草行业标准 YB 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XB 稀土行业标准 WS 卫生行业标准 WB 物资行业标准 ZY 中医药行业标准 YZ 邮政行业标准 YY 医药行业标准 YS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YD 通信行业标准 YC 烟草行业标准 YB 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XB 稀土行业标准 WS 卫生行业标准 WB 物资行业标准 WM 外贸行业标准 WH 文化行业标准 TD 土地行业标准 TB 铁道行业标准 SY 石油行业标准 SN 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L 水利行业标准 SJ 电子行业标准 SH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C 水产行业标准 SB 商业行业标准 QX 气象行业标准 QJ 航天行业标准 QC 汽车行业标准 QB 轻工业行业标准 NY 农业行业标准 MZ 民政行业标准 MT 煤炭行业标准 MH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GH 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LY 林业行业标准 LD 劳动行业标准 LB 旅游行业标准 JY 教育行业标准 JR 金融行业标准 JT 交通行业标准 JGJ 建筑行业工程建设规程 JG 建筑行业标准 JC 建材行业标准 JB 机械行业标准 HS 海关行业标准 HJ 环保行业标准 HY 海洋行业标准 HGJ 化工行业工程建设规程 HG 化工行业标准 HB 航空行业标准 GY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 GA 公安行业标准 FZ 纺织行业标准 EJ 核工业行业标准 DZ 地质行业标准 DL 电力行业标准 DB 地震行业标准 DA 档案行业标准 CY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CJJ 城建行业工程建设规程 CJ 城建行业标准 CECS 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CH 测绘行业标准 CB 船舶行业标准 BB 包装行业标准
[编辑本段]哲学范畴
  从哲学上讲,标准是客观事物说具有何种意义的一种参照物。作为一种比较的标本,作为一种区分其它事物的中介,它本身的构成必需是一分为二的相互对立的两个部分。例如,0摄氏度采自冰水混合物的温度,它是区分正摄氏度与负摄氏度的标准。作为标准的客观事物之能够作为标准的根据也在于其自身构成的一分为二。
[编辑本段]技术范畴
  技术意义上的标准就是一种以文件形式发布的统一协定,其中包含可以用来为某一范围内的活动及其结果制定规则、导则或特性定义的技术规范或者其他精确准则,其目的是确保材料、产品、过程和服务能够符合需要。一般而言,标准文件的制定都经过协商过程,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标准往往对应该严肃对待的方面(比如机器和工具的安全、可靠性和效率,玩具,医学设备)有深远影响。
[编辑本段]测量学范畴
  根据工作基准复现出不同等级的便于经常使用的计量标准量具或仪器,简称标准。
[编辑本段]化学范畴
  供相对分析用的、组成确定并可准确计量的纯物质。一般用金属、氧化物、硝酸盐等,应易溶于无机酸,稳定性好,可准确称量的)色谱纯试剂。有液体和固体两种形式。
[编辑本段]中国标准定义
  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信息化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以及经过验证正确的信息数据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
  国际标准定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化原理委员会(STACO)一直致力于标准化概念的研究,先后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作出统一规定:
  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编辑本段]国家标准GB/T 39351—83定义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xxxxxx666666 发表于 2010-2-22 09:26

涉及到医院感染暴发一共有三个卫生部文件,分别是----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医院感染监测规范,我按照我的理解把整个结构给大家详细解释以下,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指正:
1、三者的级别问题
1、1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是以卫生部令的形式出现的,属于部门规章,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48 号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高 强
                           二○○六年七月六日
1、2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是以卫生部医政司发的,是对部令的具体执行要求,相当于下级对上级命令的执行规范。举例子讲,院长要下午三点开会,通知你的是院办,告诉你两点半到场,你通知你们科里的人说两点开会准时入场。也就是说下级规章可以比上级要求严一些但是不能低于上级规章,还是上面的例子,院办通知3点半,你在通知4点,呵呵,黄花菜都凉了。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ww.moh.gov.cn                         2009-07-24   13:29:55
卫医政发〔200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置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造成的危害,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1、3、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属于行业标准,标准如果经过法律法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仔细对比其中关于暴发处置的要求,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分毫不差,不同之处在于其在附录A和G中详细说明了如何进行患病率调查也就是说如何调查暴发。

2、因此,我认为三者并不冲突,而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是基本法,暴发规范是对基本法的补充,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标准则明确了如何调查、如何确定暴发等专业流程。

蕙质兰心 发表于 2010-2-22 10:53

那位老师赐教医院感染暴发及疑是医院感染暴发报告时限 2小时、12小时,从什么时候算起?

nysyyyg 发表于 2010-3-8 15:08

我个人认为《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颁布是为了表明卫生部对此的高度重视,我们搞具体工作的人也应积极响应才是。

梅子@ 发表于 2010-3-9 14:39

个人认为应按卫生部(2009)73号文件关于《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执行。可我们市制定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更有新意——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我也挺困惑的!

梅子@ 发表于 2010-3-9 15:27

我市制定的预案中医院感染暴发的报告要求:医疗卫生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时,应当于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感染性质决定报告方式,必要时指定单位进行网络直报和电话报告,并于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暴发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越级上报。没有说在什么情况下12小时内报告,什么情况下2小时内报告。那么就是说不论是几级都是2小时内报告!

柳莹依 发表于 2010-3-12 13:02

回复 50# xxxxxx666666
X版所言极为正确。只想向X版请教:我在1楼说的,向卫生局报告:是3例暴发就报呢还是5例暴发才报?

xxxxxx666666 发表于 2010-3-12 22:22

卫生部(2009)73号文件关于印发《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
第十条 医院发现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
(二)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院感染监测规范”中:
4.3.1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于12h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a)5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
b)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c)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两者不矛盾,应按照《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进行上报。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是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的,可以比《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更高一些。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是以卫生部医政司发的,是对部令的具体执行要求,相当于下级对上级命令的执行规范。举例子讲,院长要下午三点开会,通知你的是院办,告诉你两点半到场,你通知你们科里的人说两点开会准时入场。也就是说下级规章可以比上级要求严一些但是不能低于上级规章,还是上面的例子,院办通知3点半,你在通知4点,呵呵,黄花菜都凉了。

柳莹依 发表于 2010-3-19 12:47

回复 56# xxxxxx666666


    正确!
处置管理规范与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没有冲突.
我想讽刺的是7月份颁布的处置规范要求3例以上就报,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院感染监测规范”中:
要求5例以上才报告。
我是想找卫生部的这个碴.嘿嘿

xxxxxx666666 发表于 2010-3-22 08:19

回复 57# 柳莹依
你这个挑刺专家,服了你了。不过你说的也是很有道理的,监测规范应该按照暴发规范来做,甚至应该比暴发规范更严格,比如两例疑似就进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这样才能起到监测效果。监测规范是三个规范里最基础的,没有监测规范则无从发现暴发。

如果。爱 发表于 2010-3-26 16:16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明确规定了医院感染暴发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定义,因为一般医院做不到同种同源的鉴定,也就是说一般医院的医院感染暴发能不能理解为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所以5例才上报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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