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莹依 发表于 2010-7-6 22:29

我院在病人床头卡粘贴隔离标识园饼贴两年来,只是在上个月初,有一个外科病人家属来投诉,说的是她的丈夫是丙肝检测阳性,护士在床头卡上按我院的规矩粘贴了一个红色的园饼(我院将经血传播疾病从接触隔离中单列出来使用红色隔离标识),其丈夫头一天追问护士,这个护士未答理他,第二天她丈夫又追问这个东东是什么意思,这个护士当着病房其他病友的面说“你是丙肝感染者,所以要粘贴这个”,她很是生气在科室质问完护长后气冲冲到我这里,我跟她解释:你反映的是两个问题,一个是这个园饼该不该粘,这个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应该粘,这是有卫生部依据的(她要看依据,也给她看了,期间她还说到现在体检都不准查乙肝了,我告诉她,那是体检,你现在是住院准备手术,性质完全不同),你在我们这里住院,我们既要保护你的安全,也要保护其他病人及医务人员的安全。。。。第二问题护士告知时不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属于告知不当,这个我们应该对这位护士批评教育,你也是一位国家公务员,是有较高素质的人,对于这位年轻护士的告知不妥也请你原谅她。。。最后她也没有说什么就走了,回到科室主任护长也做了他们的工作,就过去了。从这个事,我就是想告诉大家,解释工作有理有节的重要性。

柳莹依 发表于 2010-7-6 22:35

再举个例子,提醒大家语言的神奇作用,我们还是努力锻炼自己的语言能力吧。
说的是教徒与神父的对话:
一个说:请问,我在祈祷的时候可以吸烟吗?---(No,怎么可以呢!)
另一个说:请问,我在吸烟的时候可以祈祷吗?---(Yes,当然可以,为什么不呢!)

guoli2008 发表于 2010-7-7 11:06

我们也没有进行培训,我感觉,只有在有了事情的时候好些问题才会被重视,大家都是在盲目的乐观,毕竟医院感染事件是小概率事件。

幸运星 发表于 2010-7-8 08:56

不单纯《侵权责任法》,其实院感工作的开展就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那一项做不好,都会触动高压线。关键是领导与医务人员的重视程度和法律意识问题,正如杀人、放火.....总有人明知故犯的情况,真正被惩罚的时候,才悔恨当初········

monkeywdl 发表于 2010-7-9 14:58

回复 50# 无边落木


   以 内镜清洗为例,规范2004版的,以前怎么管,怎么呼吁,结果还是形式感控,是应付检查。2008年以来,我们干脆不应付检查,常态接受检查,以失分来处置,但,还是“死猪不怕开水烫”!
   《侵权责任法》来了,嘿!上述的顽症象肿瘤一样切除了。这周终于搞定——单时段限号,镜子拔下来全浸式洗了,每个清洗步骤跟CD上老师一步不差,跟国际接轨了吧。几年来,院感科跑上跑下,大量沟通,方方面面可以出一本书了,无济于事!时候未到吧。
    手术部位感染也一样,官司10年里打了2次,虽然全嬴了,但对当事科室和医生带来多大的精神压力啊!,医院相关部门做了多少应诉工作啊!所以,经历官司后,大家对院感的理解比谁都清楚。改变备皮方式也一样,也在这段时期搞定了。
   对于医疗纠纷, 这几年,我们医院从不花钱买“太平”。所以,凡事是非都有定论,责任明确,决不袒护医护人员。这也是我说“春天的原因”。

greenmint 发表于 2010-7-14 20:36

医院感染如果是外源性感染且为医护人员的因素所致,应该属于医院过错。

84921501 发表于 2010-7-15 09:39

本人认为,如果医院感染与医务人员不规范的医疗行为有关,应属于医院过错。

小水滴 发表于 2010-7-16 10:59

核心制度,操作规范的真正落实是降低过失发生率的关键。而这又往往是我们的软肋。

hssyyg 发表于 2010-7-16 11:22

医院感染≠医院过错,医院感染可能包含医院过错,但不能是等同的,如果由外源性医院感染(又称交叉感染),这有一部分应该是使医护人员更有责任心。如果是内源性感染(又称自身感染),我们只能预防,而不能完全避免,这是不是不能算医院过错呢?

刘艳双 发表于 2010-7-28 22:18

咨询今年7月1日起在医院住院的病人发生传染和医院感染医院都会给一定赔偿?

本帖最后由 zhangfh 于 2010-7-29 09:26 编辑

今天我医院全体职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请的律师给我们讲解的,其中说在今年7月1日起在医院住院的病人发生传染和医院感染医院都会给一定赔偿。我想咨询一下老师和同行们的看法?

昊爱无限 发表于 2010-7-28 22:46

不可能。!肯定要区别对待。卫生部不是有10%的医院感染率控制标准吗?如果都是医院的过失,为什么会有10%的说法,再者,医院感染是全世界面临的问题,是需要科学的对待的,怎么可以一棍子打死。

茉莉花开 发表于 2010-7-28 22:52

建议您可以看看这个帖子!http://bbs.sific.com.cn/viewthread.php?tid=37948&highlight=%C7%D6%C8%A8%D4%F0%C8%CE

茉莉花开 发表于 2010-7-28 22:54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疏忽性失明 发表于 2010-7-28 22:56

医院感染是难以避免的,但又是可以科学预防和控制的。

兰兔 发表于 2010-7-29 09:24

现在不是已有某些国家开始对部分项目的治疗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了吗?而且要无过错辩护,很难,尤其是在中国目前的这种医疗环境下

细雨润竹 发表于 2010-7-29 22:27

外源性感染一般可以预防,但内湖性感染的防控相对比较困难,因此一旦发生感染应综合分析,找出原因所在,不能主观武断地妄下结论。

星火 发表于 2010-7-30 08:51

回复 1# ycszyywxf


    http://bbs.sific.com.cn/thread-40854-1-1.html
http://bbs.sific.com.cn/viewthread.php?tid=37948&highlight=%C7%D6%C8%A8%D4%F0%C8%CE

论坛内讨论了。

mqhyyygw 发表于 2010-7-30 09:17

下载学习了,谢谢老师!{:1_14:}{:1_14:}{:1_14:}

chenguiying 发表于 2010-7-30 17:37

柳老师的医疗纠纷防范要诀给了我们太多太多的启发啦。

珠珠 发表于 2010-8-5 11:42

学习了,谢谢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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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侵权责任法实施,院感同行准备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