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 发表于 2010-3-11 09:24

办《健康证明》不用查乙肝

《健康证明》不用查乙肝
2010年03月11日 07:55东莞阳光网
本报讯 即使是患有乙肝的从业者,也可以获得《健康证明》。东莞市卫生局昨日表示,从事食品行业和公关服务行业的人员,到医院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可以不用进行乙肝检测。
  办健康证不用查“乙肝”
  乙肝携带者,到底能不能办理《健康证明》?自从本报近日连续报道东莞反歧视乙肝政策破冰后,不少市民纷纷咨询,“破冰”之举能否咨询。
  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现在市民的呼声和上级文件的精神,已经要求东莞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和有资格颁发《健康证明》的镇街公立医院,在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时,暂时停止进行病毒性肝炎检测和乙肝检测。
  也就是说,从事食品行业和公关服务行业的人员,到医院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可以不用进行乙肝检测,即使是患有乙肝的从业者,也可以获得《健康证明》。
  肝功能恢复后可复工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如果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的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还可恢复原工作。”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广东省并没有专门对乙肝检查下达地方性补充法规,因此东莞仍按国家政策执行。
  从即日起,各医院也必须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
  市卫生局下发乙肝歧视“破冰”政策多日,仍有医院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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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企业因乙肝裁员仍“没辙”
  市卫生局已经下发乙肝歧视“破冰”政策多天,但仍有医院未执行,也有市民投诉,有企业变相解聘乙肝员工。卫生局负责人对此坦承,医院容易成为被社会和企业所诟病的“夹心层”,要彻底杜绝歧视乙肝,光靠卫生部门远远不够。
  “破冰”政策仍未全面普及
  市卫生局乙肝歧视破冰政策已经下发多天,但记者发现,仍有医院没有执行。
  “我在《东莞日报》上看到,入职体检不用检查乙肝了,但我打到石排医院体检中心查询时,对方说办理健康证明需要体检,还是要检查乙肝。”卢先生来东莞工作已经8年,一直从事电子行业,因为患有“小三阳”,工厂需要健康证明,但他拿不到合格的体检报告,已经多次被单位开除,“其实从事我们电子行业的,是否有健康证明,根本不重要,我就希望,卫生部门能够给我一个公道。”
  石排医院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截至昨日下午,仍未收到卫生局关于在预防性体检中暂停检查乙肝的通知。
  “因为通知下达,有个时间差,可能有小部分镇街医院仍未执行。”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将尽快督促全市各医院执行。
  务工者担心企业变相裁员
  在塘厦务工的孙先生则担心,虽然入职体检取消了乙肝检查,但实际工作中,企业发现职员患上乙肝后,还是会裁员。
  “去年10月,我到塘厦科苑城一实业公司应聘,年底员工统一体检时,公司发现我是‘小三阳’就找借口开除了我。”孙先生告诉记者,如果只是在体检时取消乙肝歧视,效果不大,卫生部门应该多管管。
  “政策虽然出台了,但我们仍担心企业会变相裁员。”公益组织“关爱之家”曾经多次就乙肝歧视问题到东莞市卫生局信访,其负责人邓文科告诉记者,在入职体检时取消乙肝歧视,只是反乙肝歧视的一小步,目前企业仍会因为乙肝变相裁员,社会歧视乙肝的氛围没有改变。
  “卫生部门所能提供的,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在实际操作中,也成为被社会和企业所诟病的‘夹心层’。”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要彻底杜绝歧视乙肝,还需要劳动、社保等多个部门来配合,需要全社会的理解。”(记者 郑俊彦)

过年 发表于 2010-3-11 14:14

广西高考体检新规定出台 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http://www.educhn.net 2010-03-11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谢琳琳
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联合转发了《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并出台了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学生体检工作的新规定。新规定取消了乙肝项目检测,对已完成体检的考生,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扫描其体检表时将对相关信息作屏蔽处理。

  新规定要求,对目前还没有体检的考生,在组织体检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其他检查项目不变。

  对已按原体检项目完成体检的考生,保留其体检结果。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和有关体检单位要注意保护考生隐私,不得向考生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透露考生的乙肝项目检查结果。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扫描体检表时要对乙肝项目检查的相关信息作屏蔽处理,不向高等学校提供乙肝项目的检查结果。

  谷丙转氨酶异常〔大于40U/L(速率法)〕或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以申请复检,复检项目为谷丙转氨酶。要求申请复检的考生,须于4月10日前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复检,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检结果对复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4月15日。复检结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给高等学校。

  对已按原体检项目完成体检的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及时将评判谷丙转氨酶是否异常的标准及查询考生本人谷丙转氨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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