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内知己 发表于 2010-2-10 22:18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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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海内知己 发表于 2010-2-10 22:39

、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海内知己 发表于 2010-2-10 22:55

.....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意味着这些特殊部门不受此规定的影响.

海内知己 发表于 2010-2-10 22:56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海内知己 发表于 2010-2-10 23:00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也就是说,对于入学或就业体检,是可以先查肝功,异常者再进行乙肝二对半的检查!

过年 发表于 2010-2-11 09:01

肝不可怕,可怕的是跟正常人一样的乙肝病毒无症状携带者在就业、转干、升学……中所遭受的歧视和不公。因为对乙肝病毒无症状携带者的“拒绝”而酿成的悲剧,迫使我们不得不对乙肝病毒到底在什么情况下会“祸”及他人而进行重新审视。近日,笔者就乙肝话题,采访了解放军302医院感染六科副主任医师李捍卫。
李捍卫说,不少人把乙肝病毒携带者误以为是慢性乙肝病人,并且不少慢性乙肝病人把“转阴”作为终生追求的目标,这是不科学的。一般来说,对表面抗原阳性的人,如果症状不明显,化验肝功能正常,医学上称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这样的人不一定都是肝炎,所以不必要恐慌,只要在医生的指导下定期检查就可以了。
乙肝病毒大部分传染性较弱
目前,我国的乙肝病毒感染率约60%-70%;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约占总人口的10%,以此计算,全国约有1.25亿人携带乙肝病毒,其中乙肝患者大约有3000万。从人群分布情况看,以汉族、藏族、瑶族为多,维吾尔族、黎族相对较少。从区域分布看,南方高于北方,东部高于西部。
以往,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是在医院范围内仅供临床参考,至多也只是在筛选献血者中运用的检查方法,并不像今天这样轰轰烈烈。一个平时没有任何不适的人,在查体中突然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立刻就会被视为一个“准病人”,而被用人单位打入另册。更有甚者,抽血查乙肝像摆摊一样随便。在“乙肝”阴影的笼罩下,致使无数健康人郁郁寡欢“英雄气短”。
李捍卫说,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大部分属于病毒复制不活跃的,传染性比较弱。只有少部分病毒复制活跃,具有传染性。乙肝病毒感染可以有效预防。日本从1980年开始实行乙肝疫苗接种之后,乙肝病毒携带者由过去的10%-13%下降为0.8%-1.3%。我国从1992年实行乙肝疫苗接种后,特别是为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乙肝病毒携带率已开始呈逐渐下降趋势。据推算,通过两三代人的不懈努力,我国乙肝病毒携带率可从目前的10%下降到1%以下,达到或低于日本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
乙肝病毒传染途径
李捍卫告诉记者,要避免和减少乙肝病毒传播的机会,首先要切断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其次是保护易感人群,进行主动或被动免疫注射。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共有5条:一是血液传播,如输入含有乙肝病毒的血液等;二是生活上的密切接触,如共用一个饭盒、牙刷、毛巾、剃须刀等,但前提是有皮肤粘膜的破损;三是性传播,唾液、乳汁、精液、阴道分泌物等;四是母婴垂直传播;五是医源性传播,如使用不洁注射器、消毒不严格的内窥镜以及不卫生的修牙、补牙等。
乙肝病毒家庭聚集现象比较常见,亲属之间容易相互传染。促成家庭聚集性传播的因素有3个:家庭成员本身对乙肝病毒免疫力低下;密切接触;母婴垂直传播机会多。多数乙肝患者都有这种现象。
乙肝病毒无症状携带者,大部分只是体内残留病毒,而且复制不活跃,经临床做肝穿证实,对肝脏损害较少。“乙肝病毒携带者绝大部分没有症状,只有少数人会有疲乏的感觉,经过休息之后即可消失。”李捍卫说,“60%-70%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通过各种查体发现的。”
在体检时,一旦查出携带乙肝病毒,应该到正规的传染病医院、肝病医院进行详细检查。检查时,医生首先是问,然后是查。问的内容包括:是否有经常乏力、食欲不振、恶心、厌油、尿黄、面色暗等症状?是否有家庭聚集现象?是否有与乙肝病人直接或间接接触史?是否服用过一些对肝脏有害的药物?可能还要询问有无饮酒史。查的内容包括:1、体征:是否有面色晦暗、肝掌、蜘蛛痣、颜面毛细血管扩张,皮肤及巩膜黄染,肝脏、脾脏肿大情况、移动性浊音、双下肢浮肿等表现;2、血清学的检查:肝功、乙肝病毒标志物,看病毒活跃的程度如何。3、影像学(B超、CT)的检查。通过“问”和“查”后,再进行综合判断。对一些难以判断的,必要时还要做肝穿病理检查。携带乙肝病毒是不是肝炎,通过肝穿就可以确定,这通常被作为“金标准”。
对没有任何症状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李捍卫认为,第一,要进行动态观察。每隔3-6个月到医院做检查;第二,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肝脏有害的习惯要改变,比如饮酒、吸烟等;第三,自己心理上不要有压力,应该和正常人一样生活;第四,患其它疾病就诊时,要向医生通报自己的情况,告诉医生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这样,医生在用药时会考虑药物是否对肝脏有损害。
不要把“转阴”作为终生目标
据统计,一般乙肝病毒标志物(俗称两对半)是“大三阳”者,经肝穿证实约有30%-50%是肝炎患者,而且男性多于女性。乙肝的病情演变规律是,经过30-40年时间,没有其他夹杂因素的话,发展为肝硬化。
李捍卫指出,乙肝病毒复制活跃的,对他人传染性强,自己患乙肝的可能性也大。复制弱的,或不复制的,传染可能性小,患肝炎机会少。
“大三阳”病毒复制活跃,传染性强,“小三阳”病毒复制弱,病毒基本上复制不活跃,所以人们普遍认为“大三阳”病情重,“小三阳”病情轻。其实真正决定患者病情轻重的大致有以下3种情况:1、有一小部分“小三阳”患者,其乙肝病毒DNA仍然阳性,提示病毒复制仍然活跃,且有可能是乙肝病毒发生变异的结果,患者的病情可能较重和发展更快,应加以注意。2、无论患者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如果肝功能正常,又没有明显的症状,都称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能诊断为乙肝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大多数人是在婴幼儿时期感染乙肝病毒,由于当时机体免疫系统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无力清除病毒,乙肝病毒容易与其长期共处,而成为慢性携带者的。3、无论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如果肝功能出现异常,或有临床症状、体征的,如肝脾肿大等,则应该判定为乙肝患者,需要积极治疗。
由于受“大三阳”病情重“小三阳”病情轻的观点的影响,许多人把“大三阳”转阴作为终生追求的目标。那么,“大三阳”和“小三阳”到底是怎么回事?李捍卫解释说,“大三阳”和“小三阳”主要指的是乙肝病毒标志物的5项检查:1、表面抗原;2、表面抗体;3、e抗原;4、e抗体;5、核心抗体。如果其中1、3、5是阳性,就叫“大三阳”;1、4、5阳性就叫“小三阳”。“大三阳”一般是指病毒复制活跃,传染性强;“小三阳”表示病毒复制不活跃或基本不复制,若结合乙肝病毒DNA检查是阴性,其传染性就更小了,基本不再具有传染性。
表面抗原转阴50%纯属骗人
由于受“大三阳”病情重“小三阳”病情轻的观点的影响,许多人把“大三阳”转阴作为终生追求的目标。所以,目前有不少医疗广告说,某某药能够使澳抗转阴。
中国传染病协会副主任徐道振教授指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也就是所谓澳抗阳性,分急性和慢性,急性不用治疗,90%可自行转阴。另外10%转成慢性,这些人要转成阴性基本不可能。这里面100个人中能有两个会自己转阴。通过治疗转阴的很难超过10%。现在许多广告和文章自吹自擂,说能够把表面抗原转阴60%到70%,这是骗人的,混淆急性和慢性,蒙骗外行。如是慢性的要像广告上说的转阴60%以上,绝对不可能,如果你能够转阴20%,那会轰动全世界,如果你转阴50%,那肯定能得诺贝尔奖。
李捍卫认为,对于乙肝病毒来说,至今人类还没有一种非常特效的抗病毒药。但是可以有效预防,如乙肝疫苗注射,高危人群必要时可用抗乙肝高效价免疫球蛋白+乙肝疫苗。只要肝功稳定,病毒复制不活跃,对病情动态进行观察就可以了。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要单纯依赖药物
慢性乙肝的发展分为3步:肝炎、肝硬化、肝癌。在没有出现第二三种情况下,绝大部分都能治好。临床症状消失,体征消失,肝功恢复正常。一般来说,进展到肝硬化和肝癌的很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李捍卫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需要治疗,要看病毒复制是否活跃。如果病毒复制活跃,可以考虑用抗病毒药物治疗。目前,比较好的抗病毒药物HbeAg阴转率、HBV-DNA阴转率可以达到30%-40%,最高可以达到40%—60%。被医学界公认的抗病毒药物有干扰素、核苷类似物如贺普丁、苦参素等为数不多的几种,其中贺普丁是惟一获得美国FDA批准的口服抗病毒药物,它能够有效地抑制乙肝病毒复制,有效率可以达到85%-90%,“大三阳”e抗原阳性的阴转率占10%-20%左右。但专家同时指出,乙肝病毒复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目前医学界对复制环节的了解还不够。李捍卫认为,凡肝功能正常者,一般不要轻易使用抗病毒药物治疗,因为抗病毒药物本身并不是非常特效。

海内知己 发表于 2010-2-11 14:39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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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解读类
1、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对此,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整个研究过程遵循“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了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意见,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从而保证政策措施的科学、严谨和有效。
  2、这次文件与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文件相比有哪些新的要求和规定?
  答:这次文件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2007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 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07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2) 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3) 特殊职业更加明确,2007年文件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都作为例外情形;这次文件明确规定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4) 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方面,这次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二是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这次文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上的投诉和举报。
  3、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取消乙肝五项检查后,学校和用人单位如何筛查乙肝病人?
    答: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以往有些单位在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中检测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对阳性者限制其入学、就业,这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们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的逐步深入的认识,关于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传播的知识已经被大家所接受。因此,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出发,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入学、就业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由于乙肝病人与其他肝炎病人一样,其血清转氨酶异常,在入学、就业体检项目中有血清转氨酶检测,因此不会漏检乙肝病人。对于临床上确诊的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
  4、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下一步将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一是开展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和地方各级工作平台,开展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二是抓紧清理、修订现行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及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等进行修订,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现将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三是实施日常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四是结合有关政策专项督查和市场清理整顿等专项行动,推动政策贯彻落实。日前,人社部已经将禁止用人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10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五是开展专项检查,按照《通知》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

海内知己 发表于 2010-2-11 14:39

、网民关注热点问题
  5、乙肝病毒传播途径是什么?医学上筛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答:乙肝病毒传播途径包括:
    (1)经血传播:经血传播主要包括经血液和血制品、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介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以及静脉注射滥用毒品等;其他如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传播,以及破损的皮肤和黏膜传播均归类为血液传播途径。WHO资料显示,通过血液传播乙肝病毒的证据是确凿的。
    (2)母婴传播:母婴传播是乙肝病毒重要的传播途径,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中约有30%-50%是通过母婴传播获得的。母婴传播可分为宫内传播(较为罕见,多数研究表明<2%)、产程传播和产后感染。母婴传播率主要取决于母亲血液中是否存在HBeAg。我国1979年、1992年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均显示我国大部分的感染者是由于母婴感染所致,这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乙肝高流行地区感染模式一致。
   (3)性传播:乙肝感染者的精液或阴道分泌物中均可检出乙肝病毒,在密切的性接触时,这些体液可透过破损的粘膜而引起感染。美国纽约的男同性恋者乙肝病毒感染率比对照组高13倍,感染率与性接触对象数目成正比。对乙肝病毒慢性感染者的配偶进行追踪分析,在婚后的第1、3、5年检测,受访的100名配偶乙肝表面抗原检出率分别为20%、31%和42%。对200名多个性伙伴的女性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乙肝病毒感染标志血清学检测,结果显示乙肝病毒感染率达55.15%,证明乙肝病毒可通过性接触传播。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
医学上筛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主要方法是通过采集受检者的静脉血,使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SIA)或其他酶免疫分析法检测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也可开展HBV-DNA检测筛查。
  6、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有什么区别?乙肝病人能否上学和就业?
  答: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检测乙肝表面抗原都为阳性,但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转氨酶,ALT)异常,而后者转氨酶正常,没有临床症状和体征。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肝功能正常,身体无临床症状、不会因共同的生活接触、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造成传播。因此,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感染标志物检测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和流行。从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出发,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等临床症状消失、转氨酶恢复正常后可继续学习、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检查出患有乙肝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7、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情况
  答:1月21-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通过三部门网站将《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设立专门电子邮箱收集网民意见。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包括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本人及其亲属、非携带者纷纷发表各自意见和看法。征求意见期间,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共收到社会各界发来的电子邮件约1.7万封(其中人社部收到近7000封,教育部收到约5000封,卫生部收到5000多封),排除同一网民重发的内容相同的邮件外,实收有效邮件约1.3万封。从网民的反映来看,99%以上明确表示支持相关政策的出台,部分网民还积极献计献策,就限制HVB-DNA检测、特殊职业界定、保护医学和健康体检中受检者隐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乙肝虚假广告打击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对此,人社部会同卫生部、教育部认真地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将反映集中、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吸纳到《通知》稿中。
  这次《通知》的出台,得到了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凝聚了社会各界的聪明智慧。在此,人社部、卫生部、教育部向参与《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活动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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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