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 发表于 2009-10-9 16:38

中国丙肝患者约达3800万 约九成患者被漏诊

国丙肝患者大约有3800万,近年丙肝的发病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大多数丙肝多“隐藏”10-20年后才开始表现出各种症状。中国肝基会一项调查显示,丙肝患者的就诊率只有10%。中国肝基会常务副理事长王钊近日呼吁,要让丙肝患者“浮出水面”,临床医生尤其是外科医生发现丙肝患者应有告知义务,督促患者转诊治疗。
  王钊教授说:“要让丙肝感染者知晓疾病的严重性,同时丙肝是可治愈的。按照目前国际上丙肝治疗的最佳方案:聚乙二醇干扰素+利巴韦林,使用足够剂量治疗一年,丙肝的治愈率能达到七至八成左右。”(毕晓红)
2009年10月09日14:28来源:《扬子晚报》

huanluorensheng 发表于 2009-10-9 16:51

肝患者最佳方案:聚乙二醇干扰素+利巴韦林,使用足够剂量治疗一年,丙肝的治愈率能达到七至八成左右。”

星火 发表于 2009-10-26 11:15

半数医生未对抗-HCV阳性患者转诊
大部分非传染科医生都已经认识到丙肝的严重危害,认为丙肝易转化为肝硬化和肝癌者占76%。
56%的被调查医生在发现抗-HCV阳性的患者后,会请患者到专科就诊或请专科医生会诊。13%和20%的受调查医师分别会告知患者和告知医院相关部门。另有5%的医生仅加强个人防护,6%的医生对此不做任何处理。
有近半数医生未对抗-HCV阳性患者转诊,而只是告知患者和告知医院相关部门,或不做处理。在目前公众对丙肝认识较弱的状况下,显然仅告知患者和告知医院相关部门是不够的。慢性丙肝如不及时治疗,其发生肝硬化和肝癌的几率为20%左右,只要丙肝HCVRNA阳性者,即便患者没有症状,肝功能正常,都应接受规范治疗。如果能早发现、早进行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大部分丙肝患者可以彻底治愈。当发现抗-HCV阳性的患者后,作为一名医生,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患者其病情,简单介绍丙肝的防治知识,并请患者到专科就诊或请专科医生会诊,以免贻误病情,或造成丙肝的进一步传播。在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大背景下,请丙肝患者到专科就诊,也是医生保护自己免受医疗纠纷困扰的需要。

星火 发表于 2009-10-26 11:16

、发现抗HCV阳性患者是否必须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我们的调查显示,近半数医生在发现抗HCV阳性患者后并没有对患者进行转诊,只有13%和20%的受调查医师分别会告知患者和告知医院相关部门。这必将导致患者延误病情,以及丙肝的进一步传播。
  作为一名医生,发现抗HCV阳性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是我们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为什么我们没有做到呢?你身边是否有因未及时上报或者转诊,而对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的事例?
2、保护病人,保护自己?
  说实话,做医生其实很危险,一天到晚接触各种患者,其中不乏乙肝、丙肝、结核、艾滋等传染病患者。特别是做外科的,对职业暴露更要小心。据说,一些医院只管HIV的医源感染,不管丙肝的感染。不知道是不是大多数医院都是这样的?
  我们论坛里关于丙肝职业暴露的事例(还好,术前都做过抗-HCV检测):
  可见,医生的职业暴露不是危言耸听,危险时刻潜伏在我们身边,你是否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呢?你是怎么在日常工作中保护自己的?
3、如何在临床工作中避免医疗纠纷的困扰?
  近年来,由于医院性感染引发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举几个例子:
(1)山西省卫生厅于2009年2月27日接到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6名患者投诉,反映在该院进行血液透析感染丙肝。卫生部通报指出,经现场检查发现,两所医院违反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存在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的隐患。主要问题包括:缺失有关规章制度;重复使用一次性血液透析器;存在诸多交叉感染的隐患。
  (2)我是一名骨外科医生,一年前的一个病人,因病住院手术,术中输血。患者近日再次住院(别的科室)时查出丙肝阳性,来科里大闹。幸亏本人一直坚持凡是输血病人出院前一定复查传染病系列检查,调出病历后查出出院时化验结果阴性。虽然知道这作用不大,但是对病人来说也是个交待。
  在多数情况下,术前常规检测抗HCV、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进行转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白纸黑字,有了证据,才能“举证倒置”啊!不知大家对此怎么看?

星火 发表于 2009-10-26 11:16

、发现抗HCV阳性患者是否必须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我们的调查显示,近半数医生在发现抗HCV阳性患者后并没有对患者进行转诊,只有13%和20%的受调查医师分别会告知患者和告知医院相关部门。这必将导致患者延误病情,以及丙肝的进一步传播。
  作为一名医生,发现抗HCV阳性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是我们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为什么我们没有做到呢?你身边是否有因未及时上报或者转诊,而对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的事例?
2、保护病人,保护自己?
  说实话,做医生其实很危险,一天到晚接触各种患者,其中不乏乙肝、丙肝、结核、艾滋等传染病患者。特别是做外科的,对职业暴露更要小心。据说,一些医院只管HIV的医源感染,不管丙肝的感染。不知道是不是大多数医院都是这样的?
  我们论坛里关于丙肝职业暴露的事例(还好,术前都做过抗-HCV检测):
  可见,医生的职业暴露不是危言耸听,危险时刻潜伏在我们身边,你是否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呢?你是怎么在日常工作中保护自己的?
3、如何在临床工作中避免医疗纠纷的困扰?
  近年来,由于医院性感染引发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举几个例子:
(1)山西省卫生厅于2009年2月27日接到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6名患者投诉,反映在该院进行血液透析感染丙肝。卫生部通报指出,经现场检查发现,两所医院违反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存在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的隐患。主要问题包括:缺失有关规章制度;重复使用一次性血液透析器;存在诸多交叉感染的隐患。
  (2)我是一名骨外科医生,一年前的一个病人,因病住院手术,术中输血。患者近日再次住院(别的科室)时查出丙肝阳性,来科里大闹。幸亏本人一直坚持凡是输血病人出院前一定复查传染病系列检查,调出病历后查出出院时化验结果阴性。虽然知道这作用不大,但是对病人来说也是个交待。
  在多数情况下,术前常规检测抗HCV、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进行转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白纸黑字,有了证据,才能“举证倒置”啊!不知大家对此怎么看?

天鹅城 发表于 2010-5-24 09:30

月19日在吉林省延吉市举行的世界肝炎日宣传活动大会暨吉林省延边丙肝防控项目启动大会披露,素有“隐匿杀手”之称的丙型肝炎在我国正在呈现上升趋势,卫生部正在加大防治宣传力度。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副理事长王宇教授报告称,近年来,我国每年新报告的丙肝病例以及丙肝相关的肝癌发病率逐年递增。病例报告显示,2003年全国共报告丙肝发病病例21145例,2004年报告39380例,2005年报告52927例,2006年报告70681例,2007年报告100339例,2008年报告108446例。王宇指出,丙肝起病隐匿,人感染丙肝病毒后大都长时间无明显临床症状,但病毒对肝脏细胞的破坏却一直持续。75%~85%的急性丙肝会转为慢性,如果不及时治疗,还有可能转为肝硬化和肝癌。在感染10年和20年以上的丙肝病人中,肝硬化的发病率达到了9.2%和15.29%。目前丙肝仍然没有疫苗可以预防。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白呼群带来的好消息是,2007年以来,卫生部已将传播途径与防治措施相近的丙肝和艾滋病统筹展开防控,并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基本掌握了我国丙肝感染的高危人群与流行状况,建立了丙肝病毒抗体验证实验、病毒载量测定及亚型检测的技术平台,同时建立了丙肝监测实验室网络,以及丙肝阳性样本血清库。卫生部还制订了《丙肝防治知识要点》,针对丙肝的防治宣传将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展开。
  在启动大会上,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推出了我国首个爱肝卡通形象“小爱”(见下图)。从此,“小爱”将作为爱肝使者,出现在我国各项肝炎防治公益活动中。
  “小爱”头顶的红发,是一个健康肝脏的象形,突出了爱肝的宣传主题;“小爱”大大的眼睛、快乐的表情,展现了健康、向上的精神状态。“小爱”衣服上的logo可以根据不同的爱肝公益活动而变换图案。(记者郑灵巧 许守年)
来自中国新闻网

三把手 发表于 2010-6-11 19:53

吸毒人群中感染率很高,不仅如此艾滋病合并率也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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