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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输血感染艾滋含恨夭亡 医院被判赔偿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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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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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0日,年仅19岁的阜南花季少女沈某因患艾滋病不幸去世。让其父母悲痛欲绝之际唯一感到欣慰的是,在法援律师的全力相助下,与14年前因给女儿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医院最终达成赔偿协议。7月16日,沈某夫妇从法官手中接过了27万元的赔偿抚慰金。
     2006年6月,16岁的高中女生沈某忽然出现发烧、厌食等病症,开始其家人以为是感冒,后发热次数不断增多,且每次总是难以退烧。沈某父母辗转于阜南、阜阳、深圳、南京等地检查治疗,均没有得到明确的诊断。

  2007年12月19日,省立医院一位中医专家在为沈某检查治疗时偶然问及沈某是否接受过输血。这时,沈某的父母恍然想起在1995年女儿5岁时,因患乙脑曾入住阜阳市某医院,并接受过两次输血治疗。这位专家遂为沈某抽血,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证实患者沈某的血样HIV为阳性,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

  沈某身患艾滋病的消息传出后,周围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向他们全家投来了异样的目光。在承受着巨大疾病痛苦的同时,沈某还承受着巨大的精神折磨和心理压力,苦不堪言。

  2009年2月12日,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也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因治病一贫如洗的沈某及家人向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原为其输血的阜阳某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徐付忠在走访沈家时,看到他们一家七口人挤住在低矮的房屋里,对沈某全家的遭遇十分同情,决心依法为其维权。

  但是,要对10多年前住院仅两周的一次医疗行为进行起诉,其难度可想而知。徐付忠律师认为,首先要对患者沈某与阜阳某医院的医患关系进行确认并固定证据,沈某当初住院的相关证据都已遗失,要想证明相关事实,必须想办法先调取医院的病案。沈某父母以女儿在外地打工被人指称有乙肝病史,需要澄清事实为由,终于调取到原始病案,果然发现病案医嘱中明确记载有两次输血的事实。

  获得主要证据后,徐律师以法律援助中心的名义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恳请法院批准了沈某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案件进入诉讼阶段。

  就在案件经过开庭审理,等待法院判决的过程中,沈某因病情严重,于2009年6月20日去世。沈某的突然离去,给其父母、亲友带来更加沉重的精神打击,其父母与亲友一行10多人到法院哭诉,并声称要到医院讨要说法。徐律师与主审法官积极沟通,并请求法院尽快审理判决。在颍州区法院主审法官的召集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阜阳市某医院赔偿沈某父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7万元。7月16日,当沈某的家人从法官手中接过这笔现金时,流下了百感交集的泪水。

http://health.sohu.com/20090728/n2655420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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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的责任?血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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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95年时有HIV的检测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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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谁的责任啊?太残酷了:'(如果我是父母,赔偿再多的钱都无济于事,拿到那些钱也只会勾起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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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是医院还是血站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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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的制度相对滞后,可眼看一桩桩的事情发生,我们又能怎样?谁到底有过错呢?医院、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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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血站提供的血液,医院为什么要赔偿呢?
虽然患者感染HIV值得同情,但并不能因此由医院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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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患者有医院输血的证据,但并不一定是输的血存在问题,这个怎么去查呢?让输血的医院来承担这个责任好象证据也不足:ff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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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年代还是专业卖血的人,也就是血贩子,当然对艾滋病还没有现在的认识,可能今后不会发生当年艾滋病输血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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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悲哀了,那么年轻,就失去了生命,十年前是不是没有血站,还是由医院配血、输血,那时感染乙肝的人就特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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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我很同情她,但是是怎么鉴定就是那次住院输血引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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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1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1# gjs661

虽然很同情,但是输血感染艾滋病是有它的严格的诊断标准的,单凭上述有输血史,就一定是,理由不充分,医院为什么要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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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这样定认,医院以后还有得赔,今年的医闹特别多,也是一种连续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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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同情逝者,但如何证明就是那次输血感染的呢?有谁能证明逝者还接受过其他也可能感染艾滋病的治疗?比如牙科治疗?还比如只换针头共用针筒的“打预防针”行为(椐报道10多年前某些地方还是这样做的),还比如。。。。或许有人说就你这家医院来举证咧,问题是患者自那次输血后是否一直在这家医院可控的范围内?医院啊你真的也同样是弱势群体。。。法院因为有10多个人说在闹医院就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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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同情这起悲惨事件,但为减少以后类似事件的发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应当尽快完善我们的现行相关法规?以保护病人和维护医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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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两次输血记录,就判医院赔偿,有点牵强,法院应该找出充分的证据,才能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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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输血的安全隐患确实应该引起大家的关注!: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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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麽可悲啊!一定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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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1995年的时候,输血还是比较混乱,各医院输血科还自行采血的比较多,至于血液检测乙肝抗体、丙肝抗体、梅毒抗体、HIV抗体的制度不健全,多数时不检测的!至于输血感染HIV就有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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