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4482808 发表于 2017-3-4 10:0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院院院 发表于 2017-3-4 11:25
应放冰箱进行保存,{:1_1:}haoyunlianlian 发表于 2017-3-6 08:12
谢谢各位老师指导,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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