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刃木 发表于 2016-11-1 12:49

手术室对感染性手术的器械进行预处理违反规定吗?

各位老师、专家:医院消毒供应中心(WS 310.1-2009)第二部分5.1.1这样规定:使用者应将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与一次性使用物品分开放置;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直接封闭于容器中,由CSSD集中回收处理;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者应双层封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CSSD单独回收处理。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1.相关器械不能及时回到供应室;2.手术室与供应室进行器械清点(本规范要求在供应室去污区清点)安全考虑;手术室担心在清点时发生二次污染,一般都会用消毒液进行无害化处理。但有的老师提出这样违反了WS 310.1-2009规定。请问:是否真违反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要求高于规范要求不可以吗?谢谢!

禅静思语 发表于 2016-11-1 14:01

辩论帖的版块搜索一下,以前有这样的题目专项辩论,建议搜来看看。

小猴子波波 发表于 2016-11-1 14:23

这种情况可能不会有个明确的结果,还是应该灵活使用规范标准。

明丫头 发表于 2016-11-1 15:20

很多实际操作与规范都会有偏离,能中和一下就好了。

院感2008 发表于 2016-11-1 15:43

为安全起见~这样处理是可以的。。。个人所见

fanshaowei 发表于 2019-11-21 17:31

我也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

三刃木 发表于 2019-11-22 16:13

fanshaowei 发表于 2019-11-21 17:31
我也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

谢谢老师关注,个人认为高于相关标准执行是可以的,就怕低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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