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s661 发表于 2009-5-22 22:29

香港修订法例 要求呈报甲流H1N1病毒溢漏事件

新华网香港5月22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卫生署发言人22日表示,特区政府已修订《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将甲型流感病毒(H1亚型)纳入法例附表2指明传染性病原体的名单内,化验室溢漏这种病毒的事故受法定呈报所管制。

      甲型流感病毒(H1亚型)是具潜在危险性的病原体,化验室溢漏这种病毒的事故受法定呈报所管制有利于尽早察觉,及时采取适当控制措施,保障化验室员工安全和防止病毒扩散。发言人说,法例要求拥有或掌管化验室的人士,如化验室发生法例附表2所指明的传染性病原体溢漏事故,并可能构成公共卫生危机,须立即通知卫生署署长。

  有关修订已于22日刊发宪报并生效。香港特区政府卫生署已发信给香港所有化验室,知会有关的法例修订和呈报要求。

http://news.sohu.com/20090522/n264120223.shtml

绿叶 发表于 2009-5-30 11:41

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话题,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问题!我们的菌(毒)株的保存,使用均存在隐患,实验室的泄漏问题已成为每次发生公共卫生首先需要排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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