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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血农妇医院输血染艾滋 状告医院索赔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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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5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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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翠兰(化名)因贫血到医院治疗,竟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输血前医院帮我做过检测都没问题,输血后就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这绝对是医院的问题!”在恐惧和担忧中,张翠兰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近500万元。昨天,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45岁的张翠兰是昭通市昭阳区农民。2006年6月7日,她因中度贫血到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二院)住院治疗。对于中度贫血,首选的治疗方案当然是输血。6月10日,市二院对张翠兰抽血检验。6月15日,检验结论为,张翠兰艾滋病抗体检验结果为阴性。6月11日,市二院对张翠兰进行了输血。第二天她就出院了。
  6月13日,张翠兰又到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院)住院治疗。6月17日,市一院因需为张翠兰输血,当天上午再次对她进行抽血检验,下午即给她输血。然而,6月19日,市一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载明张翠兰的艾滋病抗体参考值为“阴性待复查”。
  6月21日,张翠兰出院,市一院建议她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次做艾滋病抗体检测。6月29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结果显示“HIV-1抗体阳性”,她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对于这样的结果她不敢相信,把丈夫也带到昭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显示丈夫“HIV抗体呈阴性”。她彻底绝望了,排除丈夫传染给她的可能性,怀疑肯定是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出现问题。
  莫名其妙感染艾滋病病毒,张翠兰多次找医院协商无果,面对巨额开支,将两家医院同时告上法庭索赔近500万元。其中,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费201.6万元,机会性感染所需治疗费22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张翠兰在住院输血前检验HIV抗体阴性,可以认定她在接受诊疗前并未感染HIV病毒,也排除丈夫传染的可能性。她在市二院输血后、市一院输血前,检验结果是HIV抗体参考值为阴性待复查,说明她在市二院输血后,血样已被感染HIV病毒的可能,市一院给张翠兰所输的血液经检验均为HIV抗体阴性,可以排除张翠兰在市一院输血过程中被感染HIV病毒的可能。”昭通市中院一审判决,由市二院赔偿张翠兰391557元;市一院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张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翠兰、市二院不服,双双提出上诉。昨天上午,因此案涉及个人隐私,省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遇到这事我已很难过了,没想到两家医院还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责任!”庭审中,张翠兰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极低。“我计算的这些费用都是按每天所需实际计算出的,众所周知感染上HIV病毒,人的抵抗力会下降,会得多种疾病,甚至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这些费用应得到支持,且不应把市一院排除在外。”
  市二院则认为,医院给张翠兰所输的血液来源于昭通市中心血站,对供血者的血液留样标本进行HIV抗体检测为阴性,此事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且对于艾滋病的治疗是由国家承担医疗费。“医院在输血过程中没有任何医疗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庭未当庭宣判,现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调查 输血有风险
  血液从供血者到患者身上,要经过什么过程和检验?患者拿到的血是否安全?昨天,就市民关心的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
  昆明血液中心血源管理科副科长洪建琼介绍,现在主要采取义务献血的方式收集血样。在献血车上献血时,为了让献血者不要等待太长时间,工作人员进行的是快速检测,只检测3项内容即血型、乙肝、血红蛋白。
  当血液送回血库后,至少还要经过两次检测,即初检、复检,这两次检测都非常严格,包括HIV、乙肝、丙肝、梅毒等7项内容。“只要发现其中一项不过关,都不可能接受献血。”洪建琼表示,国家对用血安全非常重视,出台了很多规范措施和办法,对每个程序都严格控制,血液中心在确认血液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提供给临床受血者使用。
  那医院在使用血液前会不会再次检验?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家医院,得到的答复是“不会”。
  据医院有关人员表示,医院拿到的血样是密封的,而且之前已经过严格的检验,所以医院有理由相信从血库拿到的血液是检验合格的,同时为了防止二次污染,医院在使用前不可能再进行检验。
  但在众多疾病中,艾滋病是个特殊的例外。HIV病毒感染人体,到体内产生出HIV病毒抗体必定要经历一个过程,这段过程所需的时间称为“窗口期”,在“窗口期”HIV病毒感染者的血液是检测不出HIV病毒抗体的,检验的结果都呈阴性,而“窗口期”一般为2-6周。换句话说,在“窗口期”如果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去献血,根本无法检测出来。
  “这是个世界性问题,目前都没办法解决!”洪建琼表示,正因为艾滋病存在“窗口期”问题,如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窗口期”,是无法检验出来的,这个漏洞不可避免。“所以我们一直提醒大家,输血有风险。患者在用血前医生都会告知输血的风险性,只有在患者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医生才会给患者输血。

http://health.sohu.com/20090313/n262786777.shtml 

         如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患方签字同意,应该可能免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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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5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gjs661 的帖子

又是一例血的教训啊!:L :L :L
这类事件何时能了?:( :( :(
院感控制,任重道远!:liumangtu :liumangtu :liumang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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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血库责任:要严把血液检验关,供应合格血制品。窗口期漏检是必然的。因为有窗口期漏检可能,所以,输一次血,就等于给病人冒一次险,医生要掌握用血制品适应征,有适应征的人用前还要严格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这是医院的责任。一旦发现病人染上输血疾病要及时告知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也是医院责任。这三个方面都做到位了,我想血库和医院可以免责,但可能要承担无过错补偿责任----大气候医方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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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醒大家,输血有风险。患者在用血前医生都会告知输血的风险性,只有在患者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医生才会给患者输血。"
主要是血库要严把血液检验关,供应合格血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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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7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次血淋淋的教训呀!!!!!!值得深思,医院真是如履薄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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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7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次血淋淋的教训呀!!!!!!值得深思,医院真是如履薄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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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这个病例后,我有些感触和困惑:
1、医院的检验科一定要完善和负责,把好检验关,作好自证准备;医院在保障医疗安全上应该未雨绸缪!
2、这个病例可疑:
疑点一:病人2006年6月7日因中度贫血到市二院住院治疗,6月10日,市二院对张翠兰抽血检验。6月15日,检验结论为艾滋病抗体检验阴性。6月11日,市二院对张翠兰进行了输血。第二天她就出院了。.......6月17日,市一院因需为张翠兰输血,当天上午再次对她进行抽血检验,下午即给她输血。然而,6月19日,市一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载明张翠兰的艾滋病抗体参考值为“阴性待复查”。——未得检验结果就输血吗?艾滋病抗体检验两天才得结果?
疑点二:病人6月11日刚输血,为什么6月13日又到市一院住院?既然没好为什么出院?
疑点三:从6月11日输血到6月19日检出艾滋病抗体阴性待复查,仅仅8天,那么输血感染爱滋病最短时间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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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血液是中心血站的产品,让医院陪钱太冤了!但医院 有钱又是财政补贴单位,血站是财政全额单位,估计法院 一定判医院赔钱。就看患者能否坚持到底!一般地说这个案由输血引起很勉强,时间间隔太短了,因为指标为抗体,感染一般 应在20天后才可能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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