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批件问题!
听说消毒批件取消了,今天咨询后告知,不是取消了,而是改成评估报告了,说是消毒批件到期后提前1个月办理评估报告,由生产地疾控中心评估出报告。有知道的朋友吗请帮着给详细讲解一下?谢谢了 国家不审批,下放到省里了。 希望看到哪位老师的详细讲解 是呀,我们也在咨询,因为我们的消毒批件快到期了。 卫计委不再受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八条 卫生安全评价检验应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进行。紫外线杀菌灯、压力蒸汽灭菌器、食具消毒柜等消毒器械产品首次上市前的电器安全性能的测定应在市级以上具有法定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方法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或相关国家标准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消毒产品检验报告的卫生安全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产品的卫生质量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确定75%单方乙醇消毒液的卫生质量符合《消毒技术规范》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确定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卫生质量符合GB 19258《紫外线杀菌灯》、GB 1798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GB 15981《压力蒸汽灭菌器》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卫生质量符合GB 19258《紫外线杀菌灯》、GB 1798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GB 15981《压力蒸汽灭菌器》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确定抗(抑)菌制剂的卫生质量符合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1号)等有关法定要求以及产品企业标准的规定。
(五)其他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和相应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要求。
第十条产品执行标准的卫生安全评价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国产产品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三)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执行标准至少应包括产品配方中原辅材料卫生质量要求(包括规格、级别、纯度)、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消毒器械执行标准至少应包括外观指标、主要元器件技术参数、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
理化指标应符合消毒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本规定对检验项目的规定;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产品责任单位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形成完整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并将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上述产品前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配方和结构图除外)的复印件,并由产品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很多帖子早就讨论过此问题,高级会员最好熟练使用搜索功能。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由省级什么单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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