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雪莲 发表于 2014-2-20 16:47

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审证

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审证,需要查看生产企业对经营企业的委托书?

凌波玉荷 发表于 2014-2-20 20:33

需要查看生产企业对经营企业的委托书的

黎卫士 发表于 2014-2-20 21:21

    《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二、基础措施
    (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由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购入时索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并进行质量验收,建立出入库登记账册。用前应检查小包装的密封性、灭菌日期及失效日期,进口产品应有相应的中文标识等,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不得使用。使用中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无菌器械,应出具下列证明:
  (一) 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
  (二) 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其授权范围;
  (三) 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第四章 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无菌器械。
  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采购、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并做好记录。采购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一)从生产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所出具证明的内容按第七条规定。
   (二)从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所出具证明的内容按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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