裙舞飞扬 发表于 2013-9-13 10:03

关于环境物表清洁消毒条例中相关字句的理解

本帖最后由 往事随风 于 2013-9-18 16:59 编辑

2013.8.20版医疗机构环境物表清洁消毒管理规范的3.14条:“清洁实践中不应将使用过的或被污染的抹布、拖把等清洁等清洁用品(抹布、地巾),未经有效复用处置,重复浸泡至使用中的清洁与消毒溶液中”,本人对其理解不透。这里的未经有效复用处置在整句中如何理解?请各位老师指教。谢谢!

依依 发表于 2013-9-13 10:21

抹布、地巾等重复使用物品使用后不可以用水清洁后再次使用,要经过有效复用程序处理后再使用。

青青子佩 发表于 2013-9-13 10:46

这个规范目前还是工作组讨论稿,还没有正式颁布

lwm 发表于 2013-9-13 10:53

我觉得也没有什么特别含义,就是使用过的或被污染的抹布、拖把等用品,不能重复浸泡至使用中的清洁与消毒溶液中。不能重复浸泡,简单说就是不能进行第二次浸泡。要想进行重复浸泡,前提是“有效复用处置”---而规范中没有明确如何“有效复用处置”。但这很正常,因为清洁用品种类繁多,有效复用处置的方法势必也是五花八门,所以不可能在规范里一一罗列,而只提出一个原则。当然这同规范制订者的想法也有关,既然是征求意见,可以考虑要求在规范中举例说明。

lwm 发表于 2013-9-13 11:05

本帖最后由 lwm 于 2013-9-13 11:30 编辑

从“3.15热力型清洗-消毒机 用于卫生清洁用品(如,抹布、拖把头)复用处置的具有高温清洗功能的自动洗衣设备。热力型清洗-消毒机应具备达到A0=3000的消毒能力”可以看出,对于抹布、拖把头应该是如何进行复用处置的。
8. 清洁用品复用要求
8.1 医疗机构应按科室(或病区)设立卫生处置间,保证有效的通风换气,具备清洁用品的复用手段和储存等要求。清洁用品复用的相关设施和清洁用品的配备应满足环境清洁卫生的需要。
8.2 应采取有效的清洁用品复用措施,防止细菌滋生,减少交叉污染。推荐对复用的清洁用品(如抹布、地巾)采取机械清洗、热力消毒、机械干燥、装箱备用。
8.3 复用处置后的清洁用品的细菌总数应≤200CFU/g,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han7357 发表于 2013-10-17 22:55

是指清洁完一个病房的拖布或地巾未经处理不能用在另一件病房吗?

院感小兔 发表于 2016-12-8 12:05

清洁完一个病房的拖布或地巾未经处理是不能用在另一件病房的。

大青叶 发表于 2017-5-9 09:22

按消毒单元处理,抹布地巾需要更多。

小猪菲菲wanwan 发表于 2017-5-13 20:12

谢谢老师解答疑惑,非常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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