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s661 发表于 2008-12-10 14:24

医院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引争议 到底能否录取?

 案件自2008年2月25日审理以来,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陶明承认自己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因此符合医院招聘体检要求。而医院则认为陶明属病毒性携带者,在《传染病防治法》、《全国肝病防治指南》中都明确规定医院必须杜绝医源性传染。
  最终,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时至今日,法院宣判已有半年,但陶明称事情仍未取得进展。对此,双方各有说法,江西省儿童医院也没有进一步上诉。
  符合公告体检标准 却不能被录取
  在去年7月江西省儿童医院的一次招聘中,江西宜春医学院毕业的陶明顺利通过了相关专业知识考试和面试,排名第八,顺利进入预录公示名单,准备体检。
  2007年7月14日,医院告知陶明称其体检结果显示有“小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并叫陶明7月23日参加复检,然而复检结果显示:正常。
  江西省儿童医院认为,两次体检结果不一致,必须进行第三次体检。陶明则强调,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因此拒绝了复检。
  去年8月30日,在江西省人事厅的协调下,陶明同意进行第三次体检。但最后因第三次体检在哪家医院抽血和化验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双方不欢而散。
  2007年12月,陶明以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江西省儿童医院告上了法庭。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陶明承认自己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因此符合医院招聘体检要求。
  12月2日,陶明的外公张杰锋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展示了当初的招聘公告。在这份2007年4月10日发出的江西省儿童医院公开招聘本科毕业生公告上,记者看到,医院临床岗位计划招聘17人,第四项考试考核体检方式中,只有“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字样。
  原人事部、卫生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7条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因此,陶明认为,医院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法规。
  张杰锋称,法院作出判决后,江西省儿童医院仍然没有录用的意向。“法院判决只是撤销不予录用的决定,也没有说明一定要录用”。
  江西省儿童医院:从未接收过乙肝病毒携带者
  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医院有择优录取的权利,且在笔试开始前已口头告知考生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符合录取标准。
  医院代理律师李律师称,该医院作为一家儿童专科医院,面对的是新生儿、儿童一类的易感染人群,如临床医护人员是传染病源携带者,在饮食喂养、接触药品时,很难防止医院感染或医源性感染管理事故的发生。
  有媒体采访过江西省儿童医院人事科科长刘达培,他说,小陶属乙肝“小三阳”,医院自建院以来,就没录取过乙肝病毒携带者,这已形成一种惯例。
  12月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江西省儿童医院人事科,当听到记者询问此案相关问题时,刘达培连称“这个与我们无关”、“听从法院处理”,并要求记者到法院去了解相关情况。
  针对法院的判决,曾主任强调:“由于两次体检结果完全不一样,我们认为他第二次存在作假的嫌疑,而他自己又放弃第三次体检,连招聘的程序都没有完成,因此也不存在是否做出录取的问题。而在法庭上他也承认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曾年昌还说,法律规定有乙肝“小三阳”的不能从事幼教,而儿童医院的服务对象也是儿童,而且是体质较弱的儿童。按理说也应该列入禁止范围,“然而在这方面法律却是空白”。
  “今年,我们医院的招聘公告补充说明了不招有‘乙肝大小三阳’的,像一些成人医院、防疫机构,就没有这一规定。这是由医院的特殊工作性质决定的,不能说是就业歧视。”曾主任希望儿童医院不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能得到社会的理解。
  网友:不能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针对小陶被医院拒绝录用,网上也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统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可以报考“临床医学”专业,这些学生毕业了却被医院拒绝录用,他们就业怎么办?
  陶明也提出自己的疑问:目前,部分医院也有“大小三阳”但肝功能正常的医务工作者,按这个说法,他们是否也要被辞退呢?
  也有网友表示理解医院,他们认为,“医院是治病的地方,如果病人因为医生二次感染,那样更得不偿失!特殊行业应特殊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更多的网友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歧视求职者。对于特殊的行业,发布招聘信息时要告知体检标准和其他各项规定,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和透明。

lq0018 发表于 2008-12-11 09:03

一下!!
像这类敏感话题值得继续深思。

梦瑶 发表于 2008-12-11 22:11

我们医院应聘的人中也有乙肝病毒携带的,医院也没录用.来应聘的人多,肯定选身体完全健康的呀.

长江 发表于 2008-12-14 20:49

看,不发表意见,呵呵!

星火 发表于 2008-12-15 22:25

江西省儿童医院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调查

008年5月21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江西乙肝歧视第一案”再次进入人们的视线,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撤销江西省儿童医院以原告陶明(化名)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予录取的决定。
案件自2008年2月25日审理以来,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陶明承认自己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因此符合医院招聘体检要求。而医院则认为陶明属病毒性携带者,在《传染病防治法》、《全国肝病防治指南》中都明确规定医院必须杜绝医源性传染。
最终,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进入医院工作,被告以原告的体检结果作出不予录取的决定理由不足,应予以撤销。
时至今日,法院宣判已有半年,但陶明称事情仍未取得进展。对此,双方各有说法,江西省儿童医院也没有进一步上诉。
符合公告体检标准 却不能被录取
在去年7月江西省儿童医院的一次招聘中,江西宜春医学院毕业的陶明顺利通过了相关专业知识考试和面试,排名第八,顺利进入预录公示名单,准备体检。
2007年7月14日,医院告知陶明称其体检结果显示有“小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并叫陶明7月23日参加复检,然而复检结果显示:正常。
江西省儿童医院认为,两次体检结果不一致,必须进行第三次体检。陶明则强调,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因此拒绝了复检。
去年8月30日,在江西省人事厅的协调下,陶明同意进行第三次体检。但最后因第三次体检在哪家医院抽血和化验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双方不欢而散。
2007年12月,陶明以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江西省儿童医院告上了法庭。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陶明承认自己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因此符合医院招聘体检要求。
12月2日,陶明的外公张杰锋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展示了当初的招聘公告。在这份2007年4月10日发出的江西省儿童医院公开招聘本科毕业生公告上,记者看到,医院临床岗位计划招聘17人,第四项考试考核体检方式中,只有“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字样。
原人事部、卫生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7条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因此,陶明认为,医院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法规。
张杰锋称,法院作出判决后,江西省儿童医院仍然没有录用的意向。“法院判决只是撤销不予录用的决定,也没有说明一定要录用”。
江西省儿童医院:从未接收过乙肝病毒携带者
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医院有择优录取的权利,且在笔试开始前已口头告知考生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符合录取标准。
医院代理律师李律师称,该医院作为一家儿童专科医院,面对的是新生儿、儿童一类的易感染人群,如临床医护人员是传染病源携带者,在饮食喂养、接触药品时,很难防止医院感染或医源性感染管理事故的发生。
“如果小陶被安排在病理科工作,就有可能到病房采取血样,皮肤一旦破损,造成患儿感染是不可避免的。”李律师认为,小陶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虽然肝功能正常,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要防治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况且,《药品管理法》中也明确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患有传染病,是不能被录取的”。
有媒体采访过江西省儿童医院人事科科长刘达培,他说,小陶属乙肝“小三阳”,医院自建院以来,就没录取过乙肝病毒携带者,这已形成一种惯例。
12月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江西省儿童医院人事科,当听到记者询问此案相关问题时,刘达培连称“这个与我们无关”、“听从法院处理”,并要求记者到法院去了解相关情况。
12月4日下午,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江西省儿童医院,采访了该院院办主任曾年昌。曾主任说医院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儿童的健康,“儿童的体质较弱,加上还是患病的儿童,很难保证在治疗的过程中不被医生传染”。
针对法院的判决,曾主任强调:“由于两次体检结果完全不一样,我们认为他第二次存在作假的嫌疑,而他自己又放弃第三次体检,连招聘的程序都没有完成,因此也不存在是否做出录取的问题。而在法庭上他也承认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曾年昌还说,法律规定有乙肝“小三阳”的不能从事幼教,而儿童医院的服务对象也是儿童,而且是体质较弱的儿童。按理说也应该列入禁止范围,“然而在这方面法律却是空白”。
“今年,我们医院的招聘公告补充说明了不招有‘乙肝大小三阳’的,像一些成人医院、防疫机构,就没有这一规定。这是由医院的特殊工作性质决定的,不能说是就业歧视。”曾主任希望儿童医院不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能得到社会的理解。
网友:不能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如果医院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医务人员,我会考虑是否带小孩到这家医院来看病”,在江西省儿童医院门诊大厅,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位市民。她认为,医疗工作比较特殊,医患接触的时间长且亲密,传染的可能性大,何况患病儿童的体质本身就弱。
针对小陶被医院拒绝录用,网上也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统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可以报考“临床医学”专业,这些学生毕业了却被医院拒绝录用,他们就业怎么办?
陶明也提出自己的疑问:目前,部分医院也有“大小三阳”但肝功能正常的医务工作者,按这个说法,他们是否也要被辞退呢?
也有网友表示理解医院,他们认为,“医院是治病的地方,如果病人因为医生二次感染,那样更得不偿失!特殊行业应特殊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更多的网友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歧视求职者。对于特殊的行业,发布招聘信息时要告知体检标准和其他各项规定,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和透明。 (记者 李菁莹 实习生 谌煌)

网络编辑:来源: 中国青年报

小雨点儿 发表于 2008-12-23 14:41

特殊行业从业人员的招聘还是要特别对待哦,医院是治疗疾病的 ,万一因为医务人员的不健康导致新的传染性疾病,对病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我支持医院的做法。有些人打官司、告状就是钻法律的空子。

绿谷 发表于 2008-12-23 20:15

国是一个乙肝大国,好一点的单位应聘的人员特多,故用人单位何不优先录取那些不是乙肝者呢?除非你的关系非同一般,否则:'( :'( 。

hryylily 发表于 2008-12-23 21:29

然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应该在招聘公告上写清楚,否则对应聘的个人来讲也确实太不公平了。不知道第二次检查是在哪家医院做的,是否有作弊之嫌。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哦。

长江 发表于 2009-1-18 17:56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7条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那大三阳肝功能正常的又算什么?算合格吗?

小点点 发表于 2009-1-18 19:14

为儿童医院有其特殊性,面对的是一群相对来说抵抗力较弱的群体,做出这样的要求可以理解,但对其中的要求应予以明示。

huqiny 发表于 2009-1-24 22:53

们在每年的职工体检中,发现特殊部门如新生儿科的工作人员出现有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一般要求其调离该科,但不会辞退。国家有规定有乙肝“小三阳”的不能从事幼教,而儿童医院的服务对象也是儿童,而且是体质较弱的儿童,故应该可以同样理解为不适合该职业。医院应该在招聘公告上说明。同时,陶明存在作弊嫌疑。

三把手 发表于 2009-1-28 11:49

认为聘用单位应该把聘用员工的条件讲清楚,应聘者会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是否报名,就不至于出现这样的情况啦!

三把手 发表于 2009-2-8 13:22

乙肝病毒携带者反就业歧视案胜诉 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中国青年报》
  武汉首起反就业歧视诉讼案尘埃落定。江汉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湖北都市中盛广告有限公司于10日内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今年6月,25岁的梁齐(化名)参加了湖北都市中盛广告公司的设计岗位的招聘。在经过重重筛选后,她于7月1日接到上班通知。次日,公司安排梁齐体检。7天后,公司突然通知梁齐,由于她被检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符合公司录用规定,梁齐刚上班一天就下岗了。其后,梁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9999元。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包括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在内,法律都明确规定除特殊职业外,禁止一切入职和入学体检。患有任何疾病都被视为个人隐私,受隐私法保护,不能因此受到任何歧视,包括精神上的伤害。同时有反歧视法,有违反者将被依法处以巨额罚款或监禁。相比而言,我们在立法、执法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有一定距离,但近年来经过不懈努力,进步很明显。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事实上,企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不仅是对个体的侵权和精神伤害,也堵塞1亿多人的就业通道,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武汉市的反就业歧视“第一案”之所以具有示范意义,首先在于它保证了就业促进法的贯彻落实,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和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利。
  由于《就业促进法》实施时间不长,宣传力度不够,还没有使企业从根本上认识到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项目负责人蔡定剑教授曾经指出,如果就业和职业中规定的条件与工作的内在要求无关,就应视为歧视,然而国人对就业歧视仍处于“集体无意识”。反就业歧视“第一案”的示范意义还在于,通过对不法企业的谴责,对就业歧视的惩处,提高违法成本,引导、推动社会公平就业意识的增强。
  还应当看到,诉讼毕竟是最后的防线,且具有个案性、滞后性等先天不足。《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希望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能从反就业歧视“第一案”中受到启发,进一步疏通劳动者的维权通道,并加大日常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变被动为主动,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防患于未然,尽量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就业歧视“集体无意识”的事实也分明告诉我们:从就业公平到社会公平任重而道远,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为之作出长期的不懈努力,更需要加快形成公众、政府部门、司法系统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反就业歧视联动格局,将《就业促进法》落到实处,进而使社会公平深入人心。

小雨点儿 发表于 2009-2-8 19:15

是不是也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来规定“特殊行业”可以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呢?法律制度还需要 进一步完善。

ouyang 发表于 2009-2-9 15:42

中国是乙肝大国,除某些特殊行业或专业如托幼机构、饮食行业、医院手术供应室、产科等部门外,一般的行业及部门应录用符合就业要求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工作。:kaihuaidaxiao :kaihuaidaxiao

zhou00318 发表于 2009-2-9 16:02

原帖由 小点点 于 2009-1-18 19:14 发表 http://bbs.sific.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作为儿童医院有其特殊性,面对的是一群相对来说抵抗力较弱的群体,做出这样的要求可以理解,但对其中的要求应予以明示。
完全同意!

谊文 发表于 2009-2-23 20:37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该受到歧视,我们现有的医务人员中就有不少,难道都要辞退吗,而且这些人中不少也是为病人服务后的受害者(也是院内感染造成)。

ppttmm 发表于 2010-5-19 17:19

珠珠 发表于 2010-5-20 11:24

来我们医院应聘的人中也有乙肝病毒携带的,医院也没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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