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s661 发表于 2008-12-8 09:18

手术8年后感染丙肝 血液中心和医院无责免赔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一名12岁男孩小海在心脏病手术八年后发现感染丙肝,遂将血液中心和医院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海感染丙肝病毒的损害结果与血液中心和医院为其提供、使用的血液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为由,终审驳回了小海要求血液中心和医院赔偿医疗费1.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并承担今后治疗丙肝及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小海的法定代理人以小海的名义起诉至法院称,1997年8月,小孩因先天性心脏病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手术治疗,术前肝功能检查正常。手术治疗过程中,医院为其输血600CC。2005年11月,小海因肺炎入北京儿童医院治疗,入院前的血液检查中诊断小海为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因血液中心和医院均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

    血液中心称,感染丙肝的途径很多,且丙肝的潜伏期在2周至180天,而小海在8年后方发现感染的陈述有违科学常理。因此,该中心已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医院称,该院为小海实施的医疗行为正确,输血过程符合当时的医疗规范,无主观过错。

    在法院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说明及审查意见为,“小海因先天性心脏病在医院行手术治疗,该院对其诊断正确,有手术适应征,输血是手术体外循环所需。”“血液中心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从外省调血进京,并按规定对进京的血液进行了HCV抗体等的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血液。”“丙型肝炎有多种传播途径,且临床也存在不明原因的丙肝感染患者。被鉴定人小海2005年在外院检测出感染丙肝,时间上与1997年的先心病手术相隔8年之久,故感染丙肝的具体时间及途径不能确定,不排除为先心病手术体外循环预充600cc血所致的可能性,同样也不除外其他原因所致的感染。”

      一中院认为,血液中心、医院为小海住院治疗期间提供、使用的血液来源合法、检验合格,操作流程均未违反当时的采、供血管理规范。

   丙型肝炎有多种传播途径,且临床也存在不明原因的丙肝感染患者。小海首次检测出感染丙肝病毒的时间与其在医院治疗输血的时间相隔8年,其丙肝病毒的感染与此次输血之间的因果关系,经法医学司法鉴定无法予以明确确认,且鉴定结论中未排除其他原因导致感染的可能性。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海波感染丙肝病毒的损害结果与血液中心、医院为其提供、使用的血液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径行认定其感染丙肝病毒确系血液中心、医院在其就医期间为其提供、使用的血液所致。故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小海的诉讼请求。
http://www.medlaw.cn/news.asp?id=2038

海燕 发表于 2008-12-8 10:35

科学是硬道理,一中院终审驳回小海的诉讼请求正确。
在感染控制方面,只要我们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做事,就不用胆怯。

lisa天使 发表于 2008-12-8 12:34

科学为感控保驾护航,同时感控也为临床做好指导。

long-yanyan02 发表于 2008-12-14 11:03

回复 #2 海燕 的帖子

说的太好了,做正确的事---需要良心把关,正确做事---需要科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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