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z 发表于 2013-7-14 16:07

请问各位老师对死婴医院应怎样处理正确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3-7-14 16:20 编辑

各位老师:请问在医院进行剖腹产,刨出死婴家属不要,请问各位老师对死婴医院应怎样处理正确,急求

美好的家园 发表于 2013-7-14 16:15

根据卫办医政发60号中的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操作的。再去这里看http://bbs.sific.com.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5216

侠女飘飘 发表于 2013-7-14 16:57

美好的家园 发表于 2013-7-14 16: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据卫办医政发60号中的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 ...

文件的确是明确规定了,但是,执行很难到位。费用谁出啊。难、难!

416809589 发表于 2013-7-14 17:21

我们医院对死婴让家属自行处理。

许多 发表于 2013-7-14 17:26

我们医院按2楼老师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边境线 发表于 2013-7-14 18:56

我们也很发愁,我们这还没有殡葬的地方。

控制感染 发表于 2013-7-14 19:0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4-20 19:45:5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期,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婴儿遗体被太平间工作人员丢弃的事件。该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教训深刻,社会影响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事件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2010年3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接到市民举报后,济宁市委、市政府立即要求济宁市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山东省卫生厅指导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当太平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佣社会人员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该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根据调查结果,济宁市委、市政府责成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道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免去该院分管副院长职务;撤销后勤处处长、副处长职务;对医院太平间2名工作人员予以开除,济宁市公安局依法对该2人实施了治安拘留。山东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二、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发生此类事件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反映出该院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尸体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患者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患者尸体的规范管理。(三)组织全面检查,堵塞薄弱环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以胎儿、婴儿尸体处置为重点,对太平间、妇产科、儿科、手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人文素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员性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奉行关爱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人文素养。医疗机构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联系人:医政司护理管理处孟莉、郭燕红联系电话:010-68792208传真:010-68792513电子信箱:yzshulichu@yahoo.com.cn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美好的家园 发表于 2013-7-14 20:09

侠女飘飘 发表于 2013-7-14 16: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文件的确是明确规定了,但是,执行很难到位。费用谁出啊。难、难!

死婴是大事也是原则性问题,这更需要医院的制度!

小春芽 发表于 2013-7-14 20:22

在医院进行剖腹产,刨出死婴家属不要的要签字。交给殡仪馆处理,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医院要有制度的。

太湖福音 发表于 2013-7-14 21:09

是呀,费用谁出?医院?家属?

宁静168 发表于 2013-7-14 23:08

本帖最后由 宁静168 于 2013-7-14 23:13 编辑

美好的家园 发表于 2013-7-14 16:15 http://bbs.sific.com.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据卫办医政发60号中的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 ...

弱弱的问一句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你们医院殡仪馆的费用是谁来埋单呢?

wyq6064 发表于 2013-7-14 23:51

太湖福音 发表于 2013-7-14 21: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呀,费用谁出?医院?家属?

应该患者出,如果家属要求院方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应该患者来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美好的家园 发表于 2013-7-15 07:42

宁静168 发表于 2013-7-14 23: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弱弱的问一句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你们医院殡仪馆的费用是谁来埋单呢?

有时候没办法,医院也出于人道主义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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