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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与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不同,应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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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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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与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不同,应以哪个为准?头孢孟多酯卫生部属于特殊级,而省属于限制级?应该执行哪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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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应以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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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有规定:各省市自行制定分级标准,所以应该以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为准。
你所说的卫生的标准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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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你们省里没有执行卫生部的,省里的标准只有比卫生部的高。当然,最后是看你医院了,反正山高皇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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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以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为标准,制定自己医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不能违反卫生部的《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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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一章第六条: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整治活动方案中要求各省市在3个月内,出台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我们江苏省就是5月31日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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