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婉若秋水 于 2012-7-2 17:43 编辑
蓝鱼o_0 发表于 2012-7-1 22:14
题材很好,您是否可以分享一下体会啊?您的文采出众,见解独特,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国外专家对此伦理学角度的 ...
年轻的新锐这样谬赞实在是不敢当哦。 现将自己浅显的一点体会分享如下。首先这篇文献展示了一个我们日常易于忽略,然而却将会成为“越来越普及的情况”的案例。面对ICU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并出现死亡的案例,其中已经纠结了专业困扰、伦理学及知情同意等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专家们认为“在任何单一个人的感染的矛头指向控制策略,或即使他们的群体,是不现实的。”因为首先要明确是疾病转归导致死亡还是感染导致死亡?但专家们还是从“法医学”及伦理学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在2005年这篇文献中就已经在思考MRSA的筛检是否会带来ICU感染率的差异?显然比我们的理念大大进步了N多年哦。 另一设问值得寻味:在繁忙或的ICU场所或紧急的情况下,大家都会遇到偶尔的接触病人时不洗手的时候,但有哪些紧急情况下是否可以考虑接受不洗手吗?或者是在医疗机构至少超过标准的50%? 各国都承认工作人员存在疏忽过失,西班牙首先认为是疾病的转归所致,感染控制的系统故障及工作人员疏忽与病人死亡不能得出因果结论;瑞士法律列出的三点(第一证明损害,第二证明疏忽,第三证明损害的因果关系)似乎看上去是最保护医务人员的,要求在满足三者情况下才能证明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责任,但瑞士同时强调医院要避免被起诉,“他们坚持至少最低职业行为的标准”(我国的最低职业行为标准有木有?我们的执行力乏力是否与此相关?);法国、瑞士的专家意见都鼓励治疗信息的公开透明,将插管的医院感染风险明确告知,获得知情同意,“以防止进一步的法律行动”。美国专家在此强调了罩袍、手套的使用、抗生素涂层导管等一揽子“预防政策”,强调预防组合,强调违反感染控制措施和“接触预防措施”在这里有可能是重要的;同时瑞士还提出了一个紧急救治情况下,尽管存在院内感染风险,可以“假想同意”的概念。 这篇2005年的文献讨论中更多的以本土法律依据平衡了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利益,而不是只强调医疗机构的利益。显然已经可以看到关于病人权利与医院感染职业遵守的元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