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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修订稿2011-03).pdf
(262.43 KB, 下载次数: 3747)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代替 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 15982-1995 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1,1995 年版的1);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1995 年版的2);
——修改了术语,增加了消毒产品,医疗器材和高、中、低度危险性器材,灭菌和高、中、低水平消毒,多重耐药菌的定义(见3,1995 年版的3);
——修改了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见4.1 和4.2,1995 年版的4.1);
——修改了医疗用品卫生标准(见4.3,1995 年版的4.2);
——修改了使用中消毒液卫生标准(见4.6,1995 年版的4.3);
——删除了无菌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见1995 年版的4.3.2);
——增加了治疗用水、防护用品、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疫点(区)消毒的卫生要求(见4.4、4.5、4.6、4.7 和4.9);
——修改了污物处理卫生标准和污水排放标准(见4.8,1995 年版的4.4 和4.5);
——增加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见5);
——修改了原附录A“采样及检查方法”(见附录A,1995 年版的附录A);
——修改了空气采样及检查方法(见A2,1995 年版的A1);
——修改了医疗用品采样及检查方法(见A5,1995 年版的A5);
——增加了治疗用水、紫外线灯、消毒器械、医院污水检查方法,疫点(区)消毒效果检测方法
和大肠菌群检查方法(见A7、A8、A9、A10、A11、A12);
——删除了原附录B“本标准用词说明”(见1995 年版的附录B);
——增加了新附录B“试剂和培养基”(见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朗索医用消毒剂有限公司、上海利康消毒高科
技有限公司、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上海九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新世纪生化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兴昌风机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国庆、邓小虹、张流波、李六亿、乔宏、戴彦臻、孙建生、卞雪莲、谷京宇、
沈伟、徐燕、梁建生、林立旺、陈楚晖、任银萍、王志。
GB 15982-1995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1598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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