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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一名患者因工伤入住焦作市人民医院,曾输血治疗;12年后,患者被检查出感染丙肝(病毒性肝炎慢性中毒丙型)。昨天,记者获悉,4月2日焦作市人民医院为此被判赔偿患者26889元。
事件 输血感染丙肝
1996年9月2日,焦作市民李某(1969年生)因工伤入住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该院病历记载,李某因手术输血600毫升。
2008年11月,李某在焦作市现代健康体检中心被查出已感染丙肝,随后经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化验确诊;同年12月9日,李某在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病毒性肝炎慢性中毒丙型,于2009年2月10日好转后出院。
李某遂向焦作市人民医院和焦作市中心血站索赔,由于双方协商无果,李某于2009年3月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焦作市人民医院、焦作市中心血站赔偿其医疗等各项费用73189元。
激辩 到底输进了谁的血
焦作市中心血站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当年供给焦作市人民医院两份400毫升血液(献血者李芳血袋号为1693号,献血者王文血袋号为1692号),抗HCV(丙型肝炎抗体)为阴性,根本不会造成李某病毒感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查询焦作市人民医院的有关记录发现,该院的血液交叉配合报告单上记载这两袋血为每袋400毫升,但是病历手术记载中给李某输血为3袋,每袋200毫升,共计600毫升。对此,焦作市人民医院予以承认。
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虽在病历中记载输给李某的血液系焦作市中心血站提供的李、王二人的血液,但是在配血时并未将辨识标志贴在配血单上,故不能证明其使用的就是中心血站提供的李、王的血液。
同时,医院也不能证明没有输入他人的血液,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李某被感染丙肝病毒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患者患丙肝非输血引起
2009年5月6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焦作市人民医院赔偿李某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6889元。
焦作市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焦作市中院提起上诉,并辩称医院给李某所输血液是血站采集的,是临床用血,作为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1996年9月住院输血,2008年11月发现感染丙肝,这早已超过丙肝感染的潜伏期;况且,输血并不是感染丙肝的唯一途径,所以李某的丙肝不是输血引起的,院方不应承担责任。
结果法院两审均判医院败诉
焦作市中心血站坚称,血站采集血液每袋400毫升,但李某陈述和病历中记载为600毫升,每袋200毫升,故李某所输血液不是血站提供的。“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焦作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焦作市人民医院在配血时未将辨识标志贴在配血单上,因此,院方不能证明为李某所输血液系血站提供的李、王的血液。关于“潜伏期”问题,因焦作市人民医院提供不出科学依据,故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焦作市中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能不输血就不要输血” 贴心提醒
据4月15日《东南快报》报道,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4月14日呼吁公众要树立正确的用血观念,“能不输血就不要输血”。
“目前人类对于血液的认知仍然十分有限。”赵明钢举例说,在1995年之前,献血时所筛查的项目没有包括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因为当时我们国家还没有发现这种疾病,也没有有效的检测手段。
“尽管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手段来保证血液的质量和安全,但是血液的使用终究是有风险的。”赵明钢说,不光在中国,在世界上,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毒,它的检测都是有窗口期的。因此,即使我们用最好的试剂、最科学的方法、最灵敏的仪器、最优秀的人员去检验,还是有一段危险期检查不出来。
“血液毕竟是一种异体蛋白,可能发生排异反应。”赵明钢表示,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用血观念,输血只有在不得不用的时候、在没有其他治疗手段的时候,我们才选择使用。
http://health.sohu.com/20100422/n271668563.shtml
为什么范如此低级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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