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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标准》WS/T 842-2024
新改扩建的口腔门诊建筑布局宜符合本标准第 6 章要求。
6 建筑要求
6.1基本原则
6.1.1应按照开展诊疗的项目,对建筑布局进行合理设计,至少应包括诊疗区(诊室、放射室等)、器械处理区、医疗辅助区(压缩空气设备区、负压吸引设备区、医疗废物暂存区和/或污水处理区;如需自行灌制石膏模型的诊所应有独立的模型灌制打磨区)、候诊区、医务人员办公区等。
6.1.2诊室、放射室、器械处理区、压缩空气设备区、候诊区应独立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诊所或门诊部医疗废物暂存区、污水处理区、负压吸引设备区可放在同一房间。
b)压缩空气设备区的压缩空气进气口位置应远离污染源,送入诊室的压缩空气应经无油处理。
c)负压吸引设备区的排气口应远离建筑主要出入口、压缩空气设备进气口和人群聚集场所。
6.1.3诊室内每台牙科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和净使用面积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相关文件要求设置。
6.1.4两台牙科综合治疗台间宜设物理隔断(隔断高度≥1800mm)或两牙科综合治疗台头枕间距≥2400mm,具体要求参见附录 B。
6.1.5诊室内应设立手卫生设施(水池、皂液、手消毒液、干手设施等)。诊室内应根据牙科综合治疗台的数量合理配备洗手设施,至少每两台牙科综合治疗台配备 1 套手卫生设施。
6.1.6洗手设施宜配置在医务人员操作体位后侧或右侧。
6.1.7口腔放射室建筑面积及防护要求应符合 GBZ 130 要求。
6.1.8口腔种植治疗应为独立诊室,使用面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1.9器械处理区建设应符合 WS 506 要求。
6.2建筑材料
6.2.1建筑材料宜便于清洁,地面宜光滑、无缝、无孔、无斜面、防漏。
6.2.2诊室内的操作台外表面材料宜便于清洁,操作台靠墙放置时与墙面连接处宜圆弧形或完全封闭。
6.3通风要求
6.3.1各区域应通风良好,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符合以下要求:
a)自然通风宜根据季节、气温、室外风力和室内污染程度进行适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时,可采用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的通风换气,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
b)采用机械通风和集中空调系统应符合 WS/T 368 和 WS 394 的要求。
c)设置机械通风或集中空调系统通风的诊室,室内最小新风量应不小于 2 次/h 换气次数,人均不小于 30m3/h 通风和空调的送风口不宜设置在牙科综合治疗台头枕部及器械台的上方。
6.3.2口腔种植诊室或污染严重诊室宜安装空气消毒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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