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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
3.1 环境要求
污水处理设备室内应保持干燥、通风,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应采用机械通风管理。
3.2 管理要求
3.2.1 污水处理站新建、改建后,应取得环保部门或环保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
3.2.2 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要求,设备安装、调试或试运行正常,并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后,方可投入运行。
3.2.3 污水处理管理纳入医院总务部门管理。
2.2.4 次氯酸钠、盐酸等应存放在专用袋(箱、桶)内,标识明确,注意防滴漏。
2.2.5 严禁将未作处理的上述污水直接排放。
3.3 污水处理人员
3.3.1 培训:负责污水处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无水水质特征及危害、消毒知识、污水检测方法、仪器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等。
3.3.2 职业防护: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防水鞋、面罩或护目镜、防水围裙。
3.4 日常监测
3.4.1 每日上班后仔细巡查污水处理系统,无异常情况后按照操作规程处理污水。
3.4.2 每日做好设备运行及故障发生、排除等情况的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包括运转时间、处理水量、消毒剂消耗量、余氯检测次数、检测结果等; 故障情况包括故障时间、故障主要情况、故障处理结果等。
3.4.3 每日在排放口测定排放的余氯总浓度,上、下午各一次,日常余氯自检工作,并记录备查;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日排放前监测。可以采用余氯测试装置或测试卡,方法参照产品说明书;监测表见附件
3.4.4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6.5~10mg/L,粪大肠菌群
≤100MPN/L,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和结核菌;综合性医疗机构接触池出口排放标准总余氯为 3 ~ 10mg/L , 粪大肠菌群≤
500MPN/L,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预处理标准总余氯为 2~
8mg/L,粪大肠菌群≤500MPN/L。
3.4.5 设有传染病或结核病科室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这些科室的污水处理应单独分开;不能分开的,纳入全院污水处理系统,监测按照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要求操作。
3.4.6 每月监测一次粪大肠菌群,每季度监测一次沙门菌,每半年监测一次志贺菌,存档备查。
3.4.7 监测操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重点做好手部与面部防护,采集污水时戴手套,操作后洗手或手消毒。
3.4.8 应做好日常排放污水 PH 自检工作,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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